在此階段,發達國家開始關注窮國和新興國家的債務重組問題,而主權債務重組問題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討論則是在21世紀初期的事情。我們通常將主權債務重組機制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國際司法解決途徑(statutory approach),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是IMF的
SDRM方案(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Mechanism)。該方案由安·克魯格女士力推,試圖形成一個對債權人、債務人和相關利益方的國際司法解決方案和機構。該方案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使其在債務重組進程中,免受對沖基金等私人債權人對重組進程的阻擊,確保重組的溝通妥協、有序可信,但由國際機構擔當全球債務重組的主角,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華爾街、巴黎俱樂部等在此領域的力量,并招致了后者的不快。
第二類是合同解決途徑(contractual approach),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是集體行動條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CACs),該機制通常要求債務國在發債時明確,一旦違約,債務重組的程序、決策機制和法律都能適用。集體行動條款的特色是多數債權人達成一致時,即可啟動債務重組程序,通?梢脟鴥确(例如紐約法)來作為債務重組的法律適用基礎,集體行動的磋商結果適用于債務國和大多數接受CACs的債權人。如果說SDRM是國內破產法理念的國際化,那么CACs則是倫敦、紐約等國內法具有了治外法權的味道。集體行動條款在實踐中一度受到部分拉美和東亞國家的支持。
第三類是自愿磋商解決途徑(voluntary approach),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是良好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COC)。法蘭西銀行和十國集團均曾提出相應準則,良好行為準則的特色在于自愿性和補充性,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準則,可以和任何一種債務重組機制相配合。從歐債危機爆發至今看,良好行為準則無疑對歐元區整飭財政紀律有實際意義。
除了上述三種途徑之外,華爾街、巴黎俱樂部(Paris Club)、倫敦俱樂部(London
Club)也在主權債務重組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它們通常更傾向于個案的解決方案,而不是整體的解決思路,因為自下而上的個案重組,對發揮其優勢,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相當有利。主權債務重組的各種方案你爭我斗,至今也未能在債務重組領域增加任何令人欣慰的可值得信任的國際公共產品。
第三階段或者可以形象化為次貸危機至今的“重債富國”現象,該現象最終何去何從值得警惕。這可能給全球金融體系帶來顛覆性的災難。1987年,美國聯邦政府基本上沒有債務,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債務已高達15.88萬億美元,對GDP的占比超過110%。1992年,日本政府的債務余額對GDP的占比為60%,目前已超過215%,債務余額高達12.62萬億美元。僅過了25年和20年,美日政府就債務纏身。歐洲的主權債問題也類似,目前,歐盟主權債總額超過10萬億歐元,其中,歐元區公共債務/GDP占比超過87%,希臘、葡萄牙、意大利和愛爾蘭的主權債/GDP占比均超過100%。過去10年,歐美日的債務膨脹均遠超經濟增長,令人不敢想象未來25年歐美日面對債務問題時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