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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馬紅漫(上海經濟學博士) 來源:新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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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職能對企業債發行的過多干預,使中國企業債市場尚無法充分體現市場功能的體制優勢,基于行政手段來干預企業債發行的弊病,必須要加以克服。 近日,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于下達2007年第一批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及發行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示,地方企業債的發行審批將取消地方發改委審批環節,實行“地方企業———國家發改委”的扁平模式。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信用債券的市場地位,并對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中國證券報3月27日)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企業債審批程序的簡化,表明企業債發行程序改革正式啟動,也標志著企業債發行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的轉變。 這樣的改革取向既為我國企業債市場的進一步規范和壯大奠定了基礎,又助推了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 但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通知》取消了地方發改委的審批環節,但是我國企業債的供給“閘門”掌控在政府手中的大格局仍未改變,只有政府認定的優質企業才可獲得發行企業債的“門票”,而其中又以大型央企居多。與此同時,企業即便擁有了發行債券的權利,也無法通過市場定價,債券利率的浮動區間仍需要政府權衡確定。 而在國際上,企業債市場普遍具有為企業信用定價的功能。投資者根據發債企業的經營業績、負債狀況等指標,判斷企業的償還能力和違約風險,在此基礎上決定企業債券的買賣價格。 長期以來由于行政職能對企業債發行的過多干預,使中國企業債市場尚無法充分體現這一市場功能的體制優勢,基于行政手段來干預企業債發行的弊病,必須要加以克服。 此外,“要穩步提高信用債券發行比例”意味著企業發債需要強制擔保的解令。但是,目前我國相關配套政策卻與此相左。例如,作為企業債最大的買家,眾多保險公司仍無法涉足這些信用債券,因為按照目前實施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不能購買無擔保債券。 與信用債券發展滯后相對應的,企業債券的擔保人往往由國有銀行、中央級企業或者國家基金承擔,這無異于將企業債券轉化為具有準國家信用的大額協議存款,政府成為了債務的最終償還人,與企業債面向市場融資、分散風險的初衷相左。 從國際債券市場看,企業自主發行、債券市場化運作已然成為主流,政府則主要側重于諸如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比如,美國企業債的發行人先行選擇主承銷商,后者再根據公司的需求與市場條件對項目進行設計,并將相關文件報送監管部門注冊。而在監管部門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做出無異議表決后,企業債便可公開發行。在此過程中,企業債是否需要擔保,以何種形式擔保、定價方式與交易形式等要素均由發行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行判斷。 這樣的過程完全體現出以市場為主導的資金配置理念。而且即便是韓國、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洗禮之后,也放棄了對企業債進行干預的作法。 所以,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我國政府應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把企業債能否發行、發行多少的決定權交還給市場。 同時,在條件成熟時,應當修改《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對利率的硬性規定,賦予發債企業根據自身信用級別與償債能力制定利率的權利,使不同信用等級和流動性的企業債券在一級和二級市場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反映出不同的風險溢價和流動性溢價。在市場的主導下,讓中國的企業債市場將復歸本應有的資源配置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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