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交易不等于違規交易
    2007-08-10    周俊生(上海媒體從業者)    來源:新京報
  針對近期新股交易出現的“首日爆炒”現象,深交所進一步加強了新股上市首日及后續交易的實時監控,其措施主要有對上市首日盤中出現異常波動的新股實施臨時停牌等風險控制措施,對存在通過大筆集中申報、連續申報、高價申報等方式影響股價的賬戶向相關會員發出限制賬戶交易警示函。
 。8月9日《南方都市報》)但是,什么是“異常交易”,似乎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義。事實上,由于交易所按每個股票的漲跌停板在技術上進行了鎖定,其股價走勢也不可能超過當天的限制,真正的“異常交易”在技術上難以出現。如果認為一個新股在第一天上市時出現了比發行價高達幾倍的交易價,就要進行監管,就要處罰,那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那是交易所在破壞自己立下的規矩。
  在深交所的交易規則中,列出了“大筆集中申報”、“連續申報”、“高價申報”這3種“影響股價”的交易方式。這3種交易方式可以與《證券法》第77條第1款所規定的禁止行為對應起來,該規定為:“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钡z憾的是,《證券法》對于此條所列的禁止行為沒有量化的規定,因此事實上這種行為在目前的中國股市雖然時有所見,卻很難依此進行執法,F在深交所列出的這3種方式,同樣沒有量化的規定,比如占流通股多少比例的申報為“大筆集中申報”,同一交易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多少次申報為“連續申報”,高出現行成交價多少比例的報價為“高價申報”等。這樣一來,這些規定在執行中勢必會出現走樣,要么因為難以執行而沒了下文,要么超越法律邊界隨意開出處罰單,造成市場的混亂。
  由此來看,所謂“異常交易”并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不應該用到市場監管中來。
  市場監管的惟一依據只有法律,而且它需要清晰的定義。
  由于證券市場是一個逐利市場,參與到這個市場的每一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里都會極盡自己能夠調動的資源,甚至不惜鉆法律的空子,監管部門必須有足夠的思想準備,不能造出一頂“異常交易”的帽子來橫加指責。如果確實有某些人鉆了法律的空子,那是立法不完善的問題,不應該把板子打到交易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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