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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拢玻慈铡斗ㄖ仆韴蟆穲蟮溃很嚻鄙蠈懼似痹陂_車前辦理就可以,但張先生趕在火車開車前2小時退票卻遭拒絕。北京站業務科解釋說,由于春運火車票緊張,春運期間退票須提前6小時以上。 早在2003年,國家計委出臺了《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意見對退票時間沒有規定,而是要求運輸部門“不得剝奪旅客的退票權利,要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不得設置障礙、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強制或變相阻撓旅客退票,剝奪旅客的退票權利”。而“提前6小時退票”,完全是鐵路部門自行設置的不平等“條件”和“障礙”,結果“變相阻撓”了旅客的退票權。 將“春運火車票緊張”列為“提前6小時退票”的理由實在滑稽。車票越緊張,意味著將退回來的票再次賣出去越容易,憑什么還要將退票時間提前到6小時?況且,車票上明明寫著退票在開車前辦理就可以,盡管“退票提前6小時”在新聞媒體公開作了報道,車站也張貼了公告,但旅客購票時并沒有被逐一告知。旅客有責任看清楚車票上的內容和注意事項,但并沒有義務在購票之余還要查閱相關報道或者記住車站公告。 旅客退票是因為有特殊情況,他們買票不是為了“退著玩”,退票也不是為了“逗你玩”,那“玩”的可是自己的錢啊。我們有理由懷疑:鐵路部門對退票設置“提前6小時”的限制,目的是不是為了讓退回來的票更好地賣出去?這一規定“方便”了自己,卻刁難了旅客;這一規定是運營者單方制定的,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他們甚至失去了談判、申辯、聽證的權利,顯失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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