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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11759元,農民純收入3587元,城鄉收入比3.28∶1,雖然國家采取了減免稅收,增加投入和補貼,義務教育由政府來承擔,建設低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措施,但是,差距比上年還是在繼續拉大。不客氣地講,我們并沒有清晰地找到控制和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切實有效的路徑和辦法。那么,怎樣才能使農民真正增收致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呢?
從農民的收入渠道看,由于中國農民人口眾多,通過國家多予的辦法拉平城鄉收入差距,從生產力水平和財力基礎方面看,是不可行的;而國家少取,只是免除500億左右的稅收,分攤到8億農民每人也只少交60元多而已,而且不會有可持續性的減免收益;農業的比較效益很低,小規模、小生產的農業收入比率在持續下降,已經不能給農民帶來更多的收入;外出務工收入占近幾年增收的80%以上,然而,改革開放以來,城市職工工資收入年平均增長9%以上,而農民工的務工收入年平均增長只有3%,讓農民外出務工奔小康,用這一思路只能緩解問題,而用來控制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是根本不可行的。
國際上,在城鄉結構轉型期,城鄉收入差距較小的是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在國內,城鄉收入差距較小的是東南沿海地區,最小的是浙江。其農民增收致富的關鍵渠道來自于創業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因此,要控制并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只有以下最關鍵的思路和政策才有效果。
首先,徹底改革工商登記等行政審批、執法、收費、罰款等體制,改變目前農民創業很難的惡劣的體制環境。從到許多地方農村創業環境的調查看,農民普遍反映現在辦個企業,甚至干個個體工商戶,要比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困難得多。一是農民的任何經營,甚至是季節、臨時等非正規的創業,都必須注冊登記,各部門的資格、許可等變相審批也越來越多,不通過這些部門的注冊登記和許可,就是非法經營;二是政府和行政性事業的工商、質監、衛生防疫、交通行政等各部門的收費項目越來越多,交費比交稅還要多,而且動不動就罰款,稅費和罰款負擔太重;三是政府和其行政性事業各部門的執法檢查越來越多,檢查和處罰的隨意性很大,伴隨著執法人員的吃拿卡要,而且檢查與處罰和罰款相結合,使農民創業經營苦不堪言;四是諸如住宅院內不準辦企業、耕地不得蓋永久性的農業設施等等,讓創業者無法辦企業的規定也越來越多。
只有浙江的一些地方,因為工商部門的經費由縣市政府管理,沒有統一到省財政,加上政府對工商、質監等部門行為的約束,才使得每千人個體工商戶、微型和中小企業遠多于中國其他地區。因此,要真正讓農民創業致富,最主要的是要清理不合理的審批、注冊和許可,只要合法納稅,允許一些非登記創業和企業存在,區別對待并允許住宅從商;更重要的是打破部門利益,徹底清理政府各部門和行政性事業單位在城鄉對農民創業和經營的各種收費罰款,如果政府確實需要供養這樣一批機構和人員,就應由政府財政出資供養,而不能將行政、執法和司法的一些經費轉嫁到個體工商、微型和中小企業身上。
其次,以民為本,調整金融監管觀念,步子再大一些,速度再快一些,發展鄉村和城鎮社區中小金融機構,使農民創業和投資能有融資渠道。農民創業能不能成功,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能不能融到資金。由于信息不對稱、分攤成本高、大規模銀行的成本對分散小貸款費用不經濟、小貸款各種風險難以控制等因素的制約,縱向結構和地方規模較大的銀行一般不可能普遍地給個體、微型和中小企業貸款,尤其是不給農村的創業貸款。因此,我國農民創業難的第二個制約因素是農民搞個體工商戶和辦中小企業,在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和金融監管體制下,基本上無法融到資金。
美國3億人口,有40000多家大中小銀行;連孟加拉都有為窮人和農村服務的鄉村銀行,尤努斯因此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而中國13億人,有多少家銀行呢?雖然中央和國務院提出要發展鄉村中小金融機構,但是在有關部門的“把關”下,只見雷聲響,難見地皮濕。中國目前的金融體系,是一種典型的從農村抽資金向城市,從農業抽資金向工業,從中西部抽資金向東部,把窮人的錢集中起來給富人用的體制。如果不是改革呼吁和國務院的督促,有關部門恨不得將全國的銀行只辦成一個,他們才省事、放心和高興。農村、農民、農業和窮人,社會上能不能創業,老百姓能不能就業,都與他們無關!從實際結果看,現在的銀監管理可以說是以資為本,而不是以民為本。
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是,只有那些沒有聽有關部門話的,如東南沿海地區,特別是浙江的溫州、臺州等地,其民間借貸發達,農村創業和經營者在地下金融體系中貸到了創業和經營的資金,使得那里的個體、微型和中小企業像雨后春筍一樣發展了起來。不僅解決了當地的就業,而且還轉移和解決了數以億計的中西部農民工和大學生的就業。試想,如果這些地方的政府也聽有關部門的話,將地下金融趕盡殺絕,那么,中國今天的個體工商戶、微型和中小企業數量至少要下降一半,勞動力失業和剩余率至少會提高到35%。
因此建議,中央和國務院下大決心進一步督促銀監部門,調整管理觀念,既要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更要考慮農民等老百姓的創業和就業,考慮人民的生計;既要將銀行做大做強,更要將銀行做多做小,盡快發展鄉村、集鎮等社區銀行,也盡快發展城市和城鎮社區銀行,給農民,給窮人和低收入人創業、增收和致富必要的融資條件。以盡快解決日益嚴重的農民致富難、大學生就業難、低收入人群多、居民收入占GDP比率持續下降等民生問題。
再次,徹底改革農村土地制度,還地權與農民,使農民有獲得財產性收入的制度條件。土地作為資產,由于其稀缺性、固定性、生產性、增值性,是巨大和可持續的財富源泉。但是,由于模糊的土地所有制和不公平的集體土地向國有的征用制度,我們看到,土地財富轉化為了城市化和工業化中的電站、供城市淡水的水庫、高速公路、城市住宅、辦公樓和培訓中心、商業金融大廈、工廠等等巨額的實體財富,政府和開發商也在土地的征用和開發中賺得了暴利,農民世世代代守著其賴以生存的土地,在被征用后,卻形成了四千萬之規模的失地、失業和失保農民;絕大部分當事農民沒有因征地而致富,卻因建設征地而致貧。有人戲言,但切中要害:“這樣的土地產權和征用制度,將中國許多城市建成了歐洲,而使農村凋敝落魄成了非洲!
因此建議,在涉及征地的農村,成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如果符合建設規劃,農村集體土地可以不經過征用直接以入股、出租和出讓的方式進入建設市場;要留給農民一定比例的現代農業和創業用地,農民可用土地投資,評估的土地資產的價值可用于注冊企業;農民土地,包括宅基地,可以抵押融資,并且其長期使用權可以流轉和交易;將農民耕地的使用權延長到999年,使投資于耕地、林地,包括開荒治沙造林造地的投資者,有長期穩定的產權保障。
我以一個學者的研究、比較和判斷來斷言,如果中央和國務院不下大決心觸及一些部門的權力和利益,真正在以上放活農村創業和發展的三個方面進行徹底的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僅靠國家對農村的多予資金和少取稅收,僅靠種糧食,讓農民致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必定將是一種不可能實現的空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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