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機制不能成為“擋箭牌”
    2008-02-04    本報記者:王茜    來源:經濟參考報
  民革黑龍江省委在哈爾濱正召開的黑龍江“兩會”上提出,政府采購機制應引進監督機制,不能成為“擋箭牌”。
  民革黑龍江省委認為,政府采購工作是適應市場經濟形勢,在反腐敗斗爭中建立起來的一種財政資金運作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對管理財政資金、遏制腐敗能起一定作用。但由于這項工作起步時間短,相應配套機制尚不完善,運作過程中仍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如公開招標的透明度還不夠高,政府采購中標單位商品有價格偏高、質量偏劣、售后服務不到位現象;甚至個別中標單位有轉賣發票給非中標單位做政府采購生意的情況發生。
  為完善政府采購工作,真正管理好財政資金,遏制腐敗,保護好黨的干部,民革黑龍江省委提出:聘請對政府采購市場比較了解、對政府采購工作比較關心、有時間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黨派成員做政府采購工作監督員,并授予調查、監督和建議權。采購單位招標工作監督員必須全程參與。監督員有責任、有權力明察或暗訪政府采購中商家行銷手段、采購商品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有權力過問政府采購賬目。一旦發現問題,隨時向政府采購主管領導反映。
  對中標采購單位進行動態管理,發現中標采購單位有行賄、回扣行為,對政府采購商品有抬高價格、以劣充優現象,售后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必須立即終止其供應權,有行賄行為者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和采購價格必須進行經常性監管。采購前要做市場調查,同品牌、同型號商品,政府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市場最低價(因為政府采購是固定生意,且有銷量保證);批量采購價格應當低于市場最低價或以批發價、出廠價供給。如在政府采購賬目上發現價格不合規定現象,要馬上終止該商家的政府采購供應權,并追究采購人責任。
  對政府采購項目和政府采購賬目要定期審計,發現違犯政府采購法和市、區有關規定行為要立案調查并追究責任;發現賬目監管不嚴或有當管未管問題應督促財政局采取措施,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或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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