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充當災害風險補償"第一屏障"
    2008-03-31    何豐倫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突發性自然災害面前,政府應把更多精力集中于搶險救災,幫助民眾解決生活上的難題,災害風險補償中則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政府不能始終充當風險補償的‘第一屏障’!睆V西保監局局長袁序成明確表示。
  保險行業人士的建議值得深思。一直以來,中國政府習慣了扮演風險第一承擔者的角色,于是,我們也習慣了在遭受巨大自然災害后,各級財政緊急撥款救助、部委辦局迅速募捐,各行各業紛紛響應的“籌款-捐助”模式。
  然而,現代社會的發展進一步凸現了自然災害的不可預見性、災害面前經濟損失的巨大。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僅靠財政撥款已經無法滿足抗災救災的需求。廣西在此次冰雪災害中損失超過230億元,申報保險理賠的不過800萬元,余下的230億元依靠財政撥款、民眾募捐無疑是杯水車薪。
  從國際社會抵御自然災害的實踐上看,政府應該是風險的最后承擔者,其前面應該有若干道防火墻。國際上比較完善的巨災風險補償機制通常包括七個主體,區域災民、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證券市場與國際再保險市場,最后才是中央財政救助。
  政府應該學會用商業保險的手段來管理社會。通過一整套完善的機制,建立自然災害、巨災資金等諸多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提升全民的保險意識,增強整個國家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一方面也可以使自己從繁重的籌資捐資等一系列工作中抽身而出,將災害發生時才提出的“防災抗災、應急聯動”能力建設形成常態,增強應對大自然風險的能力。
  強調政府是災害風險的最后承擔者,不等于摒棄政府在災害面前應當承擔的責任。恰恰相反,只有當政府較少關注如何通過財政手段來彌補民眾的災害損失時,才能將更多的精力注入到災后重建、市場穩定、經濟可持續發展,也才能從根本上履行自身的“服務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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