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與轉型:小額貸款公司的成功要素
    2008-07-18    作者:談儒勇 李猛    來源:國際金融報

  最近,小額貸款公司首次在浙江試水,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業界引起熱議。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類特殊的新型金融機構,主要利用自有資金對特定的對象開展小額信貸業務。浙江省此舉用意十分明顯:一是從解決融資難問題入手,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二是從規范民間金融入手,降低民間借貸成本及金融風險。通過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組織形式,可以將隱藏于地下或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民間金融扶正,對于浙江具有特別的意義。
  小額貸款公司如能成功運作,不僅可以達到上述兩個目的,而且有可能以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勢,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這將使那些游離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被稱為邊緣客戶的中小企業、農戶和城鎮中的弱勢人群有機會獲得金融服務,增加發展機會,提高個人收入,從而達到縮小甚至消除貧富差距和地區差距的目的。
  事實上,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機構,2006年底就已經在部分中西部省份零星出現,但是由于地處不發達地區,資金來源、業務開展等方面受到客觀限制,形不成足夠氣候。而浙江的試點打破了這一局面,有希望通過示范與輻射,推動中西部地區同類型組織的迅速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有望于9月在浙江現身,在此之前,有關各方必須思考如何確保其成功運作。而最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集中在監管框架的構建和將來的業務轉型上。
  一些人認為,銀監會可以派出機構擔當起監督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的職責。但筆者認為這不合適,原因在于:其一,對監管對象十分龐大和復雜的銀監會來講,為了應對復雜多變的局面,該機構自顧不暇,沒有能力和資源將觸角伸到小額貸款公司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定位決定了其不能吸收存款,加上其業務范圍主要局限在當地,地方政府部門應是合適的監管主體。
  在地方政府部門中,一些人把目光投向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等部門,認為這些部門均是監管主體的備選對象。但金融辦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充其量只能扮演服務的角色,不可能具有監管的能力與資源。而發改委更多關注的是行業與宏觀層面的事務,對于微觀主體的經營行為不宜干涉。因此,這個重任落在工商局身上。工商局從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起就與其保持密切的聯系,對其監督可謂輕車熟路。而讓工商局成為監管主體也完全符合今年5月銀監會與央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精神。該文件第五條規定,省級政府要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方可進行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
  在風險控制問題上,最值得擔心的是違規操作,比如違規吸儲或拆入資金。特別是在項目資源十分豐富的時候,小額貸款公司往往遏制不住非法增加資金來源的沖動。因此,對監管機構來說,它們日常的工作重點應是實時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通過加大懲罰力度來提高其違規操作的成本,將操作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性質決定了其長不大,做不強,因此最終的出路應是脫胎換骨或曰“轉型”。至于轉型為什么類型的機構,值得前瞻性地考量。在浙江省的地方文件(即《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改制為村鎮銀行。筆者認為,這種提法有欠妥當,沒有考慮到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村鎮銀行從脫胎之日起,就與規模小、層次低、處在貧窮落后地區、業務經營局限于狹窄的地域等字眼相聯系,而浙江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可與之同日而語。
  此外,對于民營經濟相對發達的浙江,在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過程中,當地的民營骨干企業挑大梁。作為主發起人,意味著它們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居于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經過辛勤運作,等到有條件轉型的那一天,它們迎來的卻是控制權的旁落(因為若改制為村鎮銀行,就意味著讓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最大股東,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這種局面不利于轉型的成功,因為不可避免會發生小額貸款公司的初始發起人與后來進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內部斗爭。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主張小額貸款公司(至少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路在于轉制為民營銀行或社區銀行,民營企業可以名正言順地對其控股,從而保證從小額貸款公司到民營銀行的整個時期股權結構和經營的相對穩定。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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