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要求央企遞交去年“紅利”報告
    2009-04-17    點評:章達飛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發出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在本月底前報送2008年國有資本收益報告,包括去年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應交利潤的申報依據和結果。這也是自2008年來,中央企業第二次正式向國資委遞交“紅利”報告。
  按照通知的規定,在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時,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應交利潤基數和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暫緩三年上交的企業2008年度上交比例為零)為依據計算。企業在計算應交利潤基數、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扣除法定公積金時,應當以經審計的2008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列示的有關數據為基礎。
  通知強調,除以上兩項抵扣事項以外,各中央企業在確定應交利潤基數時原則上不得進行其他抵扣。
  中央企業自2007年開始向財政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試點工作。當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結束了自1994年以來中央企業只向政府上交稅收,不交紅利的歷史。
  同年,財政部和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按行業將央企劃分為三類,按不同比例上繳紅利: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暫緩三年上繳或免繳紅利。
  2008年,由于受重大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和國際金融危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中央企業實現利潤6652.9億元,較2007年大幅下滑了30%左右。當年,中央企業向中央財政上交的紅利為547.8億元。

  點評:國企享受了太多的壟斷資源和權力,卻沒有給全民至少是國家多大的利益。不清楚這個10%或5%是依據什么來定的。大家都知道,國有企業在市場上有一定壟斷性,實現利潤收入并不太困難,一旦出現虧損還可申請調價,如石油、電力等。令人難解的是,長期以來,我國的國企都可以不給國家交紅利,而代表國家管理企業的負責人卻可以心安理得地拿著上百萬元的年薪。
    老百姓能不罵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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