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6月1日從深圳市人大證實,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對于深圳市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違法建筑,采取分類處理的辦法,符合規定條件的違法建筑可以依法核發房產證。 《決定》規定,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筑,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筑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予以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后,按規定辦理初始登記,依法核發房地產證。 日前出臺的《決定》對違法建筑進行了清晰的定義,規定了五類情況都屬于違法建筑,深圳將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采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此外,根據深圳市政府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有關議案顯示,經初步統計,深圳市房地產市場需求較大,而根據《決定》可以辦理商品性質的房地產證的違法建筑數量相對較少,因此給社會帶來的沖擊較小。 據悉,深圳市政府將根據《決定》,盡快在12個月內制定出具體實施細則。
點評:這似乎有點兒對了?梢院税l房產證的是“符合確權條件的部分違法建筑”,而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不然,深圳所有“小產權房”如果像近一段時間傳說的那樣都給予“合法化”,發放“產權證”,那肯定就亂套了。倘若以訛傳訛,各地群起而效之,則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將置于何地?“小產權房”問題之歷史由來比較復雜,任何地方若簡單處之都恐怕是一廂情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