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零時20分,一輛裝載黑火藥的江西籍大貨車行駛至京珠高速湖北段時起火發生爆炸,造成現場4人死亡,高速路面嚴重損毀,并造成附近10個行政村共有2000余戶民房不同程度受損,29名村民受傷。(據新華社報道)
其實,專門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剛剛修改完善過,但是,又有多少危險品運輸真是按照這個規定來做的呢?按規定,危險品運輸企業必須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并經專門許可,從業人員必須獲得從業資格證,運輸車輛必須是配有專門設備的專用車輛,還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但是,像本次事故中的那位花炮廠貨主一樣,很多貨主缺乏聘請專門企業運輸的意識。
更重要的是,只要不是在特殊時節,無論是上高速還是走公路,很少有人找他們查看危險品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比如這次事故的肇事車,為什么能夠輕松開上高速公路并暢通無阻?除了紙上的規定之外,現實生活中一套嚴密完善的執法監管體系顯然遠遠未能建立。而假如沒有一個強大而嚴密的監督力量存在,危險品運輸處在失控與混亂的狀態下,出現事故其實只是一個概率的問題。
值得一說的是,就是這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也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比如托運人本應是最主要的責任承擔者,他們為了降低成本而聘請不合法的運輸企業,是關鍵的問題源頭?墒欠ㄒ帉ν羞\人規定的罰則,只限于“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難道只要告訴承運人運的是什么,找不合法企業來運也絲毫不用承擔責任嗎?對于另一個同樣需要被嚴格約束的對象,即危險品的賣家發貨方,該規定中更是只字未提及其法律責任,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漏。
因此,痛定思痛,更應該反思:難道爆炸事故是發現非法運輸的唯一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