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其中廢除了2002年關于“雙薪”計稅的有關規定并作出相應調整。這意味著,今后單位在年底給員工發“雙薪”的時候,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這個規定有點繞。我們先計算一下調整前后各個檔次收入水平應繳納的個稅變化: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調整前后都無須繳納個稅;1000元至2000元的,調整前后須繳納數額是一樣的,均為175元;2000元至4000元的,調整后須多繳納25元;4000元至7000元的,調整后須多繳納125元;7000元至22000元的,調整后需多繳納375元;22000元至42000元的,調整后需多繳納1375元…… 顯然,調整之后“雙薪”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增加了,收入越高,增加的個稅就越多。出現這一變化的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執行的是累進稅制,計稅辦法是收入扣除2000元的起征點之后,按照超出部分的不同數額執行不同的稅率,超出的部分越多,稅率就越高。 而就在一周前的8月25日,國家發改委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時表示,將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者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確立這一改革方向,在當下是非常緊迫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中國經濟在快速發展30年之后,應該讓人民群眾更多地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另一方面,全球性的經濟危機爆發后,民生日趨艱難,只有讓民眾尤其是低收入階層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得到更多的實惠,才能使其維持必要的生活水平,共克時艱。 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其實非常難,而且只有兩個途徑,一是企業讓利于民,二是國家讓利于民。企業能否提高工資水平,是由市場決定的,在勞動力相對過剩的情況并沒有完全扭轉、企業贏利能力下降的背景下,直接提高工資水平不太容易。而最可行和立竿見影的措施就是提高個稅起征標準,降低個人所得稅率。 這次“雙薪”計稅方式的調整,使民眾承擔的個稅有所增加,這對改善民生、擴大內需是不利的。
“雙薪”計稅方式的調整,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高收入階層受到的影響更大,但工薪階層的收入用于民生消費的比例要遠高于高收入階層,稅負增加對他們生活水平的實質性負面影響會更大一些。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比重在6%左右,調整后多增加的稅收占比財政總收入其實是微不足道的。固然目前財政收入增長勢頭有所減緩,但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仍然是遠高于居民收入增長速度的,對于一個年財政收入超過6萬億的巨大經濟體來說,如此輜銖必較又有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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