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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 記者:高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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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上海3月4日電
春節過后,各地勞動者換單位、調崗位的情況有所增多。勞動保障部門為此發出提醒,對于拒絕崗位調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隨意解聘員工。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涉及勞動權益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上海市民沈女士多年在浙江一家制藥公司的上海分部工作。2005年底,公司突然通知沈女士,要求她從2006年起調到浙江杭州上班。沈女士表示不接受。見沈女士不愿服從調動安排,公司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沈女士認為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訴諸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公司方面稱,沈女士在收到“調動公函”后一直未到新崗位工作,已連續曠工超過15天,因此,公司有權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法院支持了沈女士的訴訟請求。 專家指出,根據勞動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中一般都約定了工作內容、履行地等,用人單位如需變更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應與勞動者協商,并以合同等書面形式確定,而不能用“發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單方面作出決定。 專家還指出,員工拒絕調動,不是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聘的理由。用人單位與正式職工解除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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