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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記者:楊霞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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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廣州電
未經授權卻將他人專利產品陳列在展會、商店,或列入拍賣清單,以及在報紙、電視、網絡上做廣告,都屬于“許諾銷售”侵權行為。4月24日,廣東省公布了去年發生的十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件,包括首個發生在藥品招標的“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糾紛案。 據介紹,在2006中央、省屬駐穗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天津某制藥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發現廣州市某醫藥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公司)以“養血清腦顆!彼幤,參加招投標采購活動。2006年3月10日天津公司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提起處理請求。 這份處理請求稱,天津公司于1993年1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治療頭痛的中藥”的發明專利,于1999年10月2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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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處理請求還稱,廣州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許諾銷售東莞某制藥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公司)生產的養血清腦顆粒產品,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請求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責令廣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006年4月10日,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廣州公司的經營場所現場勘驗檢查時,發現廣州公司根據東莞公司的授權,進行了被控藥品的投標并中標。工作人員將廣州公司用以投標并中標的東莞公司制造的“養血清腦顆!迸c“ZL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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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一種治療頭痛的中藥”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相比較,具有該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所述的全部必要特征,落入該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依法做出了處理決定:責令廣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即立即停止許諾銷售東莞公司制造的與“ZL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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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5”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的“養血清腦顆!彼幤。 利害關系人東莞公司不服,遂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做出維持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的判決。雙方均未上訴。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唐毅說,本案是發生在廣東省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活動中的首個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典型案例。 據介紹,“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是指明確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權利要求所述技術特征的產品的行為。如未經授權卻將專利產品陳列在展會、商店中,或列入拍賣清單,或在報紙、電視、網絡上做廣告等行為,都屬于“許諾銷售”侵權行為。本案是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發生的,被請求人許諾銷售專利藥品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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