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2008-01-09    記者:孫玉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 建設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是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是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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