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初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刑事責任
    2008-08-26    記者:周婷玉 張景勇 鄒聲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了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并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責任。
  引人關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刑法中的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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