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記者24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為了更好地實施政務公開,服務企業,國資委日前發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以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交易。 根據《指引》,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作為劃入方或劃出方。中央企業及子企業無償劃入企業國有產權,應符合國資委有關減少企業管理層次的要求,劃轉后企業管理層次原則上不超過3級。 按照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調整和重組思路,到2010年,中央企業要減少至80到100家,其中30到50家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動,推動中央企業調整重組。 《指引》明確,國資委將主要從四個方面對無償劃轉事項進行審核,即劃轉雙方主體資格適格,被劃轉企業產權關系清晰;符合中央企業主業及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劃轉所涉及各方決策程序合法合規,相關文件齊備、有效;相關風險防范和控制情況,劃轉協議規定內容齊備,無可能出現糾紛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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