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省政府促城鄉發展27條措施,其中第12條將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第十二條提出,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把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體制、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就業培訓網絡、城鎮就業政策向農村延伸,促進農村勞動力多渠道轉移就業。建立健全農民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求職登記制度、農村困難家庭就業援助登記制度。加強鄉鎮、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建設,加快建立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工傷保險全覆蓋,加強職業病防治和農民工健康服務,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全面落實包括農民工在內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落實以公辦學校為主、以輸入地為主解決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的政策,關心農村留守兒童,切實為農民工子女上學提供方便。多渠道、多形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將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逐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