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又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6月22日,湖南省汩羅市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發生在深圳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件。奇怪的是,汩羅既不是犯罪行為發生地,也不是犯罪結果發生地,那么,當地公檢法機關為何要介入兩家深圳企業的經濟糾紛呢?
不遠千里強行辦案
其實,深圳市馳安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三九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非常簡單。2005年10月1日,馳安公司同三九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加工協議,由三九公司提供配方、商標,由馳安公司墊資生產車蠟產品。由于馳安公司的生產設備先進,產品質量精良,給三九品牌車蠟帶來良好商譽,于是,雙方形成了由三九公司隨時下達訂單,由馳安公司在不收取預付貨款的情況下,自行墊資采購原材料、組織生產,供貨給三九公司后,再由三九公司結算付款的商務慣例。
但是,2008年上半年,三九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改制為民營股份制企業,新的個人股東不愿承擔此前拖欠馳安公司的債務,同時,由于馳安公司顯然已成為三九公司車蠟產品的潛在競爭對手,于是,三九公司不顧雙方約定俗成的商務慣例和長期拖欠馳安公司債務的情況,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既不下達訂單,也不預先告知終結合作關系的意圖,對拖欠馳安公司的債務不清結,造成馳安公司不但債權不能實現,還積壓了大量專門為三九公司定向采購的如石蠟、化工溶劑、包裝材料等,大量資金被占用無法回籠。在馳安公司的一再催告下,三九公司才表示不再向馳安公司訂貨。
在此情況下,馳安公司總經理劉祥海向董事長曹凌云請示,曹指示劉就原材料積壓等問題同三九公司協商。據劉祥海在預審中陳述和提交法庭的書面證詞,三九公司主管生產的負責人告訴馳安公司“你們看著辦吧”。為了不使積壓的原材料成為廢物,馳安公司決定將其加工成三九公司品牌產品。但是,加工完成后三九公司拒不接收,馳安公司被迫自行銷售以挽回損失。
馳安公司的這種做法是確有法律根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價格變賣,并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保護”。
然而,欠債不還的三九公司在得知情況后,趁機向深圳公安機關舉報馳安公司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深圳公安機關認為三九公司陳述的案情屬于經濟合同糾紛而拒絕受理,并建議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但是,湖南省岳陽地區汨羅市公安局根據三九公司的舉報,對馳安公司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由立案。
2008年12月20日,馳安公司總經理劉祥海被刑事拘留。在劉祥海家屬向汩羅公安局繳納了100萬元沒有說明任何理由的款項后,劉被取保候審。
2009年8月13日,馳安公司一行到北京市公安部反映汨羅公安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插手深圳債權債務糾紛的事實,公安部作出明示,該案不屬于刑事案件,即使屬于刑事案件也不歸汨羅公安局管轄。
盡管如此,2009年10月31日,汨羅公安局對馳安公司董事長曹凌云予以刑拘,并建議馳安公司放棄對三九公司的債權要求,適當補償三九公司的“經濟損失”。同時,索要一筆巨款為釋放曹凌云的條件,根據辯護人掌握的大量的汩羅公安索取巨額款項的錄音及手機短信,其中包括汨羅公安局紀檢人員承認三九公司向汨羅公安局給付100萬元的錄音。
律師質疑“越權”動機
6月22日,汨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汨羅市檢察院訴馳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曹凌云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一案。該案開庭前,曹凌云的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要求劉祥海出庭及調取部分汩羅公安局辦案人員個人銀行卡的對賬單并予以公示的請求,同時還提交了一份包括有十幾份錄音材料及短信記錄的辦案人員向家屬索款的光盤資料。
馳安公司的辯護律師指出,本案無論是三九公司還是馳安公司,其注冊地、生產經營場所、商標注冊地,以及所涉及的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等,均在深圳。汩羅公安局完全沒有管轄權。按照汩羅公安局的說法,馳安公司的貨物有一小部分銷到汨羅地區,該車蠟制品被一廠家用來做制作鐵路水泥護欄的鋼模脫模劑的替代品,造成了質量事故。據廠家聲稱,以前使用車蠟作為脫模劑的替代品,可以生產出70多根水泥樁柱,而用了馳安公司生產的三九品牌車蠟作為替代品,僅生產出了40多根。
“難道這就是證明馳安公司的產品造成了重大質量事故的證據嗎?業內公認的常識的是,產品質量越好越不能挪作他用,這恰恰證明馳安公司的產品質量的精良!
律師同時指出,出現質量事故只有質量事故發生地的公安部門以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為立案理由,汩羅公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為由立案,更加沒有管轄權。本案早在刑事偵查階段,公安部對此就有明示,汨羅公安局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但是,汩羅公安局,卻以沒有證據證實的所謂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案由作為依據,卻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名來強制管轄該案。辯護人指出:這種不倫不類的貌合神離的做法,暴露了汨羅公安局立案的理由不夠理直氣壯。
公訴人在庭審中承認,此案“主要犯罪地在深圳”,但又辯稱:“由于深圳公安局不管,所以汨羅公安局可以管轄”。辯護律師當場反駁,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如果公安局對犯罪行為不作為,依照法律規定,舉報人可以向當地檢察院申訴,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行政不作為的訴訟。無管轄權的執法機關發現犯罪證據后,應當依法將案件向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移送。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當地公安局對于犯罪行為不作為的情況下,其他地域的公安局可以越權管轄。
縱觀全部案卷后,曹凌云的律師發現,在關押期長達8個月之久的時間中,汨羅公安局對曹凌云的訊問筆錄只有4次,每次內容都比較簡短。曹凌云當庭陳述,汨羅公安確實不厭其煩的多次找其談話,每次均以曹凌云可能被判重刑為由施加精神壓力,并鼓勵他用公安人員的手機同家人通話,動員家屬花錢贖人。
辯護律師當庭表示:“根本沒有發生過所謂假冒注冊商標事件,事實上,馳安公司“擅自生產”的固蠟從配方到商標都是真實的,并非假冒。馳安公司的確使用了三九公司的配方和商標,但我國刑法中并沒有“非法使用商標罪”。
律師再次重申,由于三九公司同馳安公司存在著長期的合同關系,三九公司在不清理債權債務情況下單方終止合同,并不屬于法定的免除債務責任的理由,馳安公司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迫不得已將為三九公司采購的專用原材料加工為產品自行銷售,是為了最大限度挽回由于三九公司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其行為是否得當、是否確有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的范疇。
法律界人士一直強調,作為執法者,司法機關超越權限管轄自己無管轄權的案件,不僅嚴重侵犯了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某些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創造了條件,同時還變相地浪費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成本,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背離了執法為公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