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群眾抓賊一個一千”,昨日,福州市鼓樓區大街小巷都掛起“有獎抓賊”的宣傳橫幅。雖然,有獎抓賊政策已經出臺很久了,但如此“明碼標價”的宣傳,卻還是頭一回。鼓樓區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宋依泉說,為了打擊侵財犯罪,也是為了弘揚見義勇為,國慶節前鼓樓區全區宣傳“有獎抓賊”。(9月16日《東南快報》)
古人說過,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今人似乎深得其妙。抓賊一個,獎賞1000,雖然算不上重賞,但激勵老百姓鼓足勇氣去和盜竊分子作斗爭的意圖很明顯,他們還擔心有人作假以及錢不夠發呢。 問題是,該不該鼓動老百姓奮勇去抓賊。在現代法治社會,公眾通過納稅供養警察,給他們權力專司維護社會治安。警察經過專門的訓練,并依法配備武器,因此有職責也更有能力去對付盜賊。號召群眾抓賊,抓到尚好去領獎,萬一失手為賊所傷,又該如何處理呢? 當然,老百姓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地配合警方的工作,比如積極報案、提供線索等,其實這也是見義勇為。抓賊畢竟是有危險的事,群眾抓到,給獎并無不可,但似乎不好為了蔚然成風而懸紅滿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