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人士透露,監管層近日召集部分期貨公司和基金公司高管,就放開期貨公司代銷公募基金業務資格征求行業意見。相關人士稱,監管層對此持較為積極的態度,并要求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做好開展代銷基金業務的相關準備。
此前,期貨公司不屬于《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明文規定的基金銷售機構范圍。
代銷基金資格“4+X”謎題破解在即
證監會去年6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即基金公司自銷。除此之外,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除基金公司自銷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被業內并稱為“4+X”,“X”即代表“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當時業內即普遍認為,“X”的相關規定為放開其他金融機構代銷基金業務留下了窗口和余地。
此前不久,證監會剛剛公布一批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資格,現在,“X”資格朦朧的身影逐漸清晰,期貨公司有望在基金代銷市場上分一杯羹。
對于代銷基金機構的資質管理,《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型的代銷機構有不同的考察重點:對商業銀行側重考察其資本充足率;對證券公司主要考察其凈資本等財務風險指標;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則主要要求其注冊資本達到一定規模。
相關人士透露,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期貨公司代銷基金的資質要求,預計對期貨公司的考察方向與證券公司接近,即側重于對公司凈資本等財務風險指標的考察。
能否為期貨公司帶來真正利潤尚存疑問
有分析人士認為,期貨公司取得代銷基金資格,豐富了期貨公司盈利手段,同時拓寬了公募基金的銷售渠道,對雙方發展均有益處。尤其對于期貨公司來說,獲得代銷基金資格意味著公司開始有能力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資產配置服務,對期貨公司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的轉變都會產生一定影響。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表示,短時間內,獲得代銷基金資格并不一定能夠給期貨公司帶來真正的利潤。
該人士指出,目前代銷基金的主流機構均有自己天然的特長盈利模式,商業銀行主要依靠自身廣闊的營銷網絡和良好的聲譽賺取代銷收入;而證券公司對股票市場的研究能力和原客戶群體的投資需求,則成為其代銷基金的天然優勢。
相比而言,期貨公司在代銷基金方面確實面臨著一定的挑戰。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和股票市場相對獨立,期貨公司原有業務范圍與代銷基金業務建設需求之間存在一定差異。期貨公司如果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代銷基金服務,需要在機構設置、管理模式、人才儲備、硬件設施建設等方面重新投入較多成本。要想真正在代銷基金業務上取得豐厚的利潤,期貨公司仍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