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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招標投標中違規行為形式不斷翻新、日趨隱蔽,調查處理的難度加大,招標投標的監督執法工作面臨嚴峻考驗。要嚴格區分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界限,明確哪些事項應當由政府部門負責或監督,哪些事項應當由當事人自己解決。 要突出監督執法的重點,在招標投標主體上,要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作為監督的重點;在項目類別上,要以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關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項目為監督重點;在招標投標環節上,要以招標方式選擇、資格審查和評標為監督重點;在監督方法上,要以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為重點。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要加強對招標投標全過程的監督。 要將監督執法拓展到履約階段,重點檢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情況。要加大招標投標的公開力度,把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告發布、投標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等各個環節置于公開、透明的環境下,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動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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