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機構:活力不小,掣肘不少
    2008-08-01    本報記者:任會斌    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近期采訪了解到,作為全國最早的6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地區之一,內蒙古組建的首批農村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發展迅猛,活躍農牧區金融服務的效應已開始顯現。同時,這些“草根金融機構”也面臨著資金少、融資渠道窄、贏利難等一系列瓶頸,發展受到掣肘。

農牧區:金融服務壟斷局面被打破

  走進內蒙古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以下簡稱達茂旗)百靈廟鎮,遠遠就望見了“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招牌。業務廳內,十幾名農牧民、個體戶正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填貸款合同。
  據公司經理助理楊高春介紹,公司一般頭天調查、審核貸款申請,次日放款。除去個體戶,目前平均每天放農牧民貸款30筆以上。去年3月營業以來,至今年6月末,已累計向農牧民、個體戶放貸1725.2萬元,無一筆不良貸款。其中,今年前6個月的放貸額就達1190.2萬元。
  達茂旗塔日更嘎查的農民李元家種著30多畝地,是首次到農貸公司借款。他說:“今年化肥、種子貴,種蔬菜得貸7000塊錢!
  達茂旗黃花灘村有10戶村民到農貸公司借款。貸了5000元的王宏偉感慨地說:“以前大伙都從信用社借錢,每次期限只10個月,貸款公司不僅放款快、期限活,還不強行扣股金!庇浾卟稍L時發現,很多貸款人都與王宏偉一樣,過去是當地信用社的客戶。
  在內蒙古固陽縣下濕壕鎮,受益于鎮上惠農村鎮銀行的農牧戶、個體戶也不斷增多。據村鎮銀行業務主管閆智捷說,去年6月開業以來,至今年6月底,已累計向400多個多戶農牧民、個體戶放貸300多萬元,其中貸款余額為172萬元,農牧業貸款約占70%。

資金規模過小 融資極為困難

  記者采訪了解到,自成立以來,達茂旗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固陽縣惠農村鎮銀行發展都比較快。此外,由國家開發銀行牽頭在內蒙古達拉特旗開辦的國開村鎮銀行近期也將掛牌營業。
  但是,目前農貸公司、村鎮銀行的發展也都面臨許多難題。
  首先,資本規模小,增資要求強烈。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僅200萬元,且無吸儲權。據公司經理陳立宇介紹,目前主要依靠從內蒙古包商銀行轉貸的2000萬元資金運營,至今年六月末,公司貸款余額已達到1222.28萬元,轉貸資金正日益捉襟見肘。
  第二,按照國家規定,農貸公司單筆貸款額不得超過注冊資金的10%。按目前的注冊資金算,單筆貸款額應低于20萬元,這一金額對一般農戶、個體戶尚可,但無法滿足養殖、種植大戶和規;、產業化項目的貸款需求。
  位于固陽縣下濕壕鎮的惠農村鎮銀行注冊資金也僅為300萬元。閆智捷說,今年春放款額增長較快,資金已越來越緊張,6月份以來已基本無款可放,增資十分緊迫。
  第三,融資難、成本高,無支農再貸款申請資格。目前,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目前無金融機構號,因此無權拆借資金,只能以普通公司的名義轉貸款。但是,轉貸資金的一年期優惠利率為6.075%,高出拆借利率近一倍。
  據閆智捷介紹,固陽縣惠農村鎮銀行雖然有權吸收存款,同樣因無金融機構號不能拆借資金。即使獲得金融機構號,由于地處偏僻的小鎮上,6月底的存款余額僅為129萬元。按照國家拆借資金額不得超過存款余額8%的規定,算下來拆借額僅10萬多元,“價值不大”。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向農村信用社提供的支農再貸款,年利率僅3.555%。盡管是“農”字號金融機構,由于農貸公司、村鎮銀行等是新事物,無支農再貸款申請資格。
  第三,贏利周期長。成立以來,內蒙古的兩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均未發生一筆不良貸款,但因投入大、規模小、資金成本高,即使不算設施、網絡系統等投入,至今均未能贏利。據陳立宇介紹,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去年虧損4萬多元,預計今年年底才能實現微利。去年固陽縣惠農村鎮銀行也虧損7.5萬元,今年才略有盈利。
  第四,匯兌、結算難,掣肘業務發展。由于無金融機構號,兩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無權辦理匯兌、票據貼現、結算業務,所有的資金匯兌、結算主要借用當地包商銀行、信用社的結算網絡。
  同時,無金融機構號還導致支付渠道不暢。據固陽縣惠農村鎮銀行副經理李志明介紹,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村鎮銀行接入現代化支付系統,但規定只能間接接入,中間必須設一個清算銀行。

發展瓶頸應盡早打破

  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全國正由試點進入大發展期,很多方面都需要國家的扶持,營造有利、公平的縣域金融市場環境,才能引導更多的資金回流農牧區。為此,內蒙古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建議:
  第一, 在融資和審批上得到主管部門支持。目前,內蒙古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都在加快擴股增資步伐。其中,包商惠農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計劃增至2000萬元,固陽縣惠農村鎮銀行計劃增至2000萬元至3000萬元左右,以滿足發展需要。
  第二, 針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融資成本高、渠道不暢等問題,建議國家及早出臺支持性政策,鼓勵同業拆借合作,至少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初期,拆借額應不受金融機構號有無、存款余額大小的限制。
  第三, 建議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適當放寬金融機構號審批的標準,并參照農村信用社享受的政策,賦予支農再貸款申請資格。
  第四, 建議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立之后的2至3年內,給予一定的補貼扶持,使之盡快實現盈虧平衡。同時,在稅率及稅收減免等政策上,應比照農村信用社等“農”字號金融機構,給予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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