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行政執法單位存在的“執法彈性”過大、罰款過多過濫的問題,鄭州在全國率先建立“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將涉及面較廣和與群眾聯系最密切的1338個罰款實行“罰款分級”,最大限度地壓縮“罰款自由裁量權”,減少罰款的隨意性,力求實現“同案同罰”。(3月23日《大河報》)
看到這篇報道,我想起了一則關于“權力”的故事,說法官的兒子問法官什么是“權力”,法官拿出一本法律文本隨便指著一條對孩子說,“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不同的人犯同樣的罪,我既可以判他10年徒刑,也可判他死刑,這就是我的權力。應該說,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社會實踐中“自由裁量權”對公平公正執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有時“自由裁量權”也成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的有力“工具”,
“王子犯法與庶民不同罪”
,“同案不同罰”、“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關系案”的情況屢屢發生。同樣是貪污犯,有的幾十萬元就被判處死刑,還屬情節特殊惡劣,有的千萬元卻被判個死緩,緩刑過后可以改無期、有期徒刑。 人性“善”與“惡”的爭論由來已久,但是幾千年的實踐證明,“好的制度可以讓壞人辦不了壞事,不好的制度讓好人辦不了好事”。據《大河報》記者統計,實行“罰款分級”制度一年時間,鄭州市工商局罰款額從2005年的1400多萬元減少到1360萬元,減少40萬元。應該說,減少的40萬元罰款給工商局帶來了一定損失,但是對被執行對象而言卻公平合理了,對執法主體來講更超脫了,既沒有影響經濟效益,又帶來了很好的社會效益,這樣看來,實行“罰款分級”、壓縮“自由裁量權”效果是好的。 由此筆者想到了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客觀事實是誰也改變不了的,但法律這個準繩卻是可以左右搖擺的,要想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當前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是當務之急。一是要盡量壓縮“自由裁量權”。只有執法主體的“權力”小了,對執法的干擾和影響就會小,才能真正實現同罪同罰、合法合理。二是法律規定要避免留“口子”。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如預測不了、考慮不到,可不寫入法律條文,不要為了堵漏洞而在條文中留有口子,“其他”情況怎么樣怎么樣。三是要實行公示制度。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量公開案件審理情況,讓“法制的陽光”照亮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