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數量門檻降低
    2007-04-09    記者:田雨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新的司法解釋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兩個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較之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縮減了一半。
  新的司法解釋還根據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明確,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按照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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