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擬出臺兩部規章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當公務員達到6次符合規定的八種有效投訴后,即可予以辭退。但是,對行政機關或者公務員工作作風、服務態度方面提出的投訴,要由投訴人負責舉證。(據《羊城晚報》)
廣州市的這兩個文件如能出臺并實施,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約束力會有所增強,市民到政府辦事遇冷臉、遭推諉的不愉快經歷有可能減少,但是千萬別以為會藥到病除,行風會徹底好轉,因為它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出臺規章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是件好事,但如果僅有初步的善意而操作性太差,這樣的《辦法》也不成其為“辦法”,而且還可能成為對公務員實施投訴的絆腳石,其中投訴人負責舉證無疑是對投訴者設置的最大障礙,F實告訴我們,公務員辦事是不是認真,一般是通過其神態、語言、態度來表現,這些東西不像白紙黑字,投訴者拿著它就是證據,就可以投訴。除非投訴人帶了攝像機,當場錄下某個公務員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惡劣態度,否則,你怎么來舉證其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如此,投訴人負責舉證必然導致成本過大,手續繁雜,將會逼得民眾選擇逃避,惹不起還躲不起?這樣一來,對公務員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的投訴規定便會成為一紙空文。 根據報道得知,《草案》對公務員的工作用語和服務用語也有要求,比如,在對公務員投訴的八種情形中,就有“關于不按公布的工作用語及工作禮儀執行公務”和“不按公布的服務用語及服務禮儀接待來訪人”的投訴。我以為,這樣的規定過于細碎,過于機械,過于死板,很容易讓人想起酒店門口站著的迎賓小姐,顧客來了,說一聲“歡迎光臨”;顧客走了,道一句“歡迎下次光臨”。漢語言豐富多彩,而公務員是一個文化知識、文化品位和文化修養都比較高的群體,沒有必要用固定工作用語和服務用語來窒息公務員的創造力和靈活性,更沒有必要把公務員的工作混同于酒店迎賓小姐,更何況服務用語也可以用生硬的口氣說出來,使用了固定工作用語和服務用語也未必有熱情的態度,要知道,來辦事的人并不是來聽你重復固定用語的,能不能解決實質問題和辦事效率高不高比那些機械的用語要實在得多。 此外,我們還不知道,被投訴六次是指在一年之內的被投訴量,還是指擔任公務員期間的累積數。如果指的是在一年之內的被投訴量,那應是過于寬松,因為這樣一來,一個公務員每年都將有三到五次犯錯的機會,即使被投訴也還能堂而皇之的繼續坐在公務員的位子上,就是說,他們仍然可以利用這個規定,讓自己撒野五次。 整治吏治光光靠群眾投訴是不行的,最有效的是要建立起暗訪制度,讓巡視員在各地暗訪,對違規者一經發現,立即辭退,決不故息。如此,將會震懾力大,成效顯著。治吏并非沒辦法,就看你是不是真想舉起整治的“達摩克利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