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著行政處分當不上公務員?法院說“是”
    2007-11-30    本報記者:黃深鋼    來源:經濟參考報

  畢業于西華師范大學的浙江女生小潘,在參加浙江省溫嶺市公務員考試中獲得筆試第一的好成績,但最后用人單位因小潘在讀書期間曾因作弊受處分且時效未過為由,決定不予錄取。小潘不服,將用人單位告上了法庭,維護自己的權益。

筆試第一被“刷下”

  2006年12月,浙江省溫嶺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溫嶺市人事局)下發通知,決定在應屆高校畢業生中公開考試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54名,其中市農村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計劃有一個名額,通知規定了招考對象、條件、時間、地點、筆試內容及形式、體檢、考核和錄用等內容。
  2007年1月9日,取得西華師范大學電子注冊畢業證書的小潘按《通知》規定的報考時間,報考了溫嶺市能源辦工作人員職位。1月20日,小潘參加了筆試考試?纪旰,經查詢,筆試成績為所報招聘單位參考人員中第一名。
  但是,在過了3個月后,溫嶺市人事局以小潘于2006年3月曾在學校因考試作弊,受過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且未解除,不符合該次招聘條件為由,口頭通知原告不予錄用。
  小潘對這一行政決定不服,遂向玉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案情爭議大,無法在規定的審限內審結,浙江省高級法院還同意延長審限三個月。

大學作弊曾被處分

  原來,小潘在2006年3月份參加選修課《地理信息系統》考試中夾帶作弊,被西華師范大學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此后,學校又于2006年6月20日發給了她畢業證書。
  但同時,《西華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有一條寫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未滿,離校時作結業處理。就業后察看期滿時,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學?山o予換發畢業文憑!
  小潘擔心處分未解除,會造成自己無法被用人單位錄用。她于是在2007年1月20日向西華師范大學書面申請要求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西華師范大學國土資源學系黨總支于1月24日作出決定,同意解除小潘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并將文件郵寄給了小潘。小潘將收到的文件放入了自己的檔案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小潘認為,溫嶺市人事局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顯然是錯誤的,學校已經解除了自己的處分,自己又憑努力考出了好成績,為什么還要被拒絕?

“處分時效”令考生錯失良機

  在法庭上,溫嶺市人事局認為,之所以決定不錄用,最重要的是小潘“處分時效”未過:小潘于2007年1月9日報名參加招聘時,受學校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尚未解除,2007年1月24日才被解除處分,條件不符合這次招聘。
  而小潘稱,根據《西華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規定:“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凡畢業時未終止其留校察看處分的不能畢業,發給結業證書”,而她于2006年6月20日取得了畢業證書,已實際上表示留校察看的處分已解除。至于之后的解除文件是自己擔心用人單位誤解才請求學校作出的,真正解除處分的時間就是畢業證頒發的時間,并不是2007年的1月24日。溫嶺市人事局理應錄用她為溫嶺市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
  溫嶺市人事局認為,學校處分決定是要式行為,解除處分決定也應該是要式行為,其解除日期應以學校在2007年1月24日作出解除處分決定的時間為解除日期。何況學校的規定也未說明畢業證書的頒發就視為處分決定的解除。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溫嶺市人事局的招考通知對考核錄用作了規定,參照《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執行。而這個《實施細則》的附件規定:“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法院最終認定,小潘在報名時,尚在西華師范大學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時期,其條件不符合溫嶺市人事局通知規定的招考條件。此外,小潘認為自己符合考試條件和錄用條件,法院認為,報考條件階段和考核錄用階段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報考條件階段著重于一般形式上的規定,宜寬。錄用考核階段比較全面,特別著重于政治條件符合與否,宜嚴。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小潘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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