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模仿明星形象做廣告構成侵權
    2008-02-22    作者:謝兼明    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年來,各類明星模仿秀在各級電視媒體上頻頻上演。因是給人逗個開心,且見得多了,觀眾亦就見慣不怪了。但有些地方推陳出新,模仿明星形象做起了泌尿系統疾病等醫療廣告。廣告中,模仿者被疾病折磨得痛苦不堪及接受治療后開心、暢快的形象與被模仿明星的特定外觀、特定聲音、特定動作惟妙惟肖,而廣告中又自始至終未出現模仿者的姓名。
  筆者認為,這已大大超乎了娛樂的范疇,構成侵權,侵害了被模仿對象的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的個人形象通過攝影、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上的再現,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動而產生的一種人格利益。從表現形式看,肖像包括圖畫、照相、錄像、錄影、雕塑等。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蓖瑫r,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惡意地非法毀損、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當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權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和損失的擴大,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其侵權行為給肖像權人造成的損失。
  未經本人允許,模仿明星形象做醫療廣告,從表現形式來看,采用了錄像、錄影形式,符合肖像的特征。從內容來看,侵害了被模仿明星的肖像制作、肖像擁有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與獲得報酬權。而廣告中出現被模仿明星被疾病折磨得痛苦不堪的形象,丑化了被模仿明星的肖像,又侵害了被模仿明星的利益維護權。且廣告發布者、傳播者利用模仿的明星形象做醫療廣告,明顯屬于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因此,未經本人允許,模仿明星形象做醫療廣告構成侵權,侵害明星肖像權,被模仿的明星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其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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