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事件,一個人物,作為歷史長河的一個浪花,無疑是渺小的。但很多時候,這種“小”,卻能讓一個國家快走一步。 其實,嚴格來說,環!暗谝话浮敝袕堥L林并不是以違反環境法的罪名被判刑的,他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只不過是與破壞環境有關而已。因為,事發的時候,《環境保護法》還沒有生效。 至今,大約已經很少有人能記住第一個因違反環保而受到刑事處分的人的名字,但,更多的人因此知道,嚴重違反環保、造成重大后果,可能要坐牢的。這常常比連篇累牘的說教要有力量。 以《環境保護法》為開端,中國的環境法律也走過了近30年的歷程。 1979年開始“試行”的《環境保護法》,直到1989年正式頒布。這一試行就是10年。而這十年,中國的其他環保法律很少出臺。原因不難理解,那時的環境“痛感”也不像現在這樣劇烈。 從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的10年時間里,中國一系列環保法律相繼出臺,環境立法的速度居各部門立法之首?梢哉f,就立法的全面性而言,中國的環保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相對完備的。 一系列環保法律的誕生和修改,正好與中國不斷的改革實踐相對應。經濟飛速發展,環保形勢越發嚴峻,生態受到破壞,影響到可持續發展。逐步改革經濟發展模式,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利,正日益成為社會共識,而立法,就是把這些改革共識固化。 和其他法律的產生一樣,環保立法也是改革的產物,伴隨著改革的全過程。 但到了今天,改革開放30年后,環保形勢又對環保法律提出了挑戰。我們已不能滿足于環保法律“量”的覆蓋,而必須對環保法律的“質”進行重新審視。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面對人們日益高漲的環保意識,環保法律已經顯露出它的欠缺之處。 環境立法存在空白,至今尚未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規;配套立法遲緩,如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環境監測、飲用水源保護等配套法規遲遲未出臺;現有法律法規對部分環境違法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處;行政處罰種類單一,基本以罰款為主,且現行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數額過低,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題一直不能解決;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等。 這些缺憾,事實上已經顯示出,我們環保法律需從整體上進行“大修”。2006年年底,有消息說,針對環保法規多但執行力弱的情況,我國將用10年時間,形成覆蓋環境保護各個領域、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的環境政策法制體系。 改革在繼續,體制改革的成果需要制度化。環保也是如此。環保形勢在變,環保法律也一樣要與時俱進,讓環境“痛感”不再劇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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