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略銀行業法人治理的巨大漏洞
    2008-04-11    北京 馬龍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已經披露的銀行年報中,某商業銀行董事長以2285萬的年薪,創下了國內銀行高管薪酬的新紀錄。其他數家商業銀行的高管也以動輒數百萬元的薪酬,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銀行高管天價薪酬是怎么形成的?要不要對銀行高管的薪酬進行監管?如何才能進一步規范高管的薪酬體系?隨著決策層的關注,這些敏感問題能夠妥善地解決嗎?(《21世紀經濟報道》4月28日消息)

  這幾年,由于人們對國企老總“自定薪酬”等問題關注較多,從而形成了一定的輿論壓力,國資委采取了一些措施予以規范,情況有所好轉。但是銀行業由于多數都是股份制經營,股東大會、董事會就可以決定類似高管薪酬這樣的大事,國資委的監管相對間接,出現高管天價薪酬,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人們要問的是,如果國有資產在股份制銀行里沒有控股地位,在股東大會、董事會中沒有更多的話語權,由其決定的高管薪酬無論多少,人們誰也不會有意見,因為這是純粹的投資人與高管之間愿打愿挨的市場行為?墒且晕覈y行業的現狀來看,國資沒有控股地位的銀行又有幾家?
  《物權法》第56條規定,對于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法律如此,實行起來卻未必容易——政府之于國有資產經營者,向來有著兩個內涵不同的角色:一是作為公共管理機構,需要通過征稅等,令其履行應盡的社會義務;二是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對企業收益分配、運營支出有著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們始終沒能將這兩種角色平衡好,更多強調公共管理者責任,弱化所有者利益分配的權利主張。
  銀行高管天價薪酬的合理性,幾乎不用討論。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還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的老問題沒能解決,體現在具體環節上,就是銀行業法人治理的巨大漏洞——國資在股份制銀行里,是以什么樣的形式來行使權利的?國資委的官員可以直接進入董事會或擔任董事長嗎?如果不能,誰又有資格代表國資行使這個權利?我們的制度、機制能否保證代表國資行使權利的人,時時以國家利益為重?如果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策不能避免國有資產以“高管天價薪酬”等方式流失,那法人治理的重要一環——監事會,難道也不能負起國資安全的責任嗎?最大限度地堵塞國資流失漏洞,當務之急是完善國有控股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責。其中最重要的一點,筆者以為是監事會應該由國資委直接委派,而且不能與企業形成任何利益關系,保持獨立性,并有明確的責任目標。如果代表國資的“三會”成員都從企業經營中分享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發生反與國資委“博弈”的局面。如此這般,國企高管的薪酬怎么能不高?國有資產的各項權益又怎么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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