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寧夏律師協會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由于合法的選舉結果使個別領導重點安排的人選落選,大會主席團竟然拒不公布選舉結果,而是強行命令各代表團分別“做工作”后重新投票。最終,第二次投票結果符合了個別領導的意圖。(《濟南日報》6月24日)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協會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國家實施“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以后,律師已經不再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成為了事實上的自由職業者,而律師協會也由“二政府”的形式轉變為律師的自律性組織,而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今天,律師與自由知識分子、媒體人士等自由職業者,以他們的獨立職業、較高的文化素養以及精神追求,成為了我們這個時代維護民主與法治的重要力量。他們不應依附于政府,也不應依附于任何利益集團,也由于他們所從事的職業和研究的對象,對于社會的進步,對于人權、法治與民主有特別關注。
但是,從寧夏律師協會的選舉,我們看到某些政府機關領導仍然不放棄既有權力,仍然想“新瓶裝舊酒”。作為最具權利精神,并且以維權為己任的律師居然在自己自治領域享受不了民主,而且還沒有救濟渠道,這已經不再是寧夏律師的不幸。律師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他們怎么可能為整個社會提供公平、正義的救濟,律師不能民主,社會怎么能從律師們的工作中獲益取得進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