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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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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30年的法治進程,盡管一路風雨、路途艱辛,但我們一路走來,充滿自豪。 1978年12月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0年,彈指一瞬間。如今,誰能體會,當年國家主席劉少奇的悲愴;誰能感受,當年砸爛“公檢法”的瘋狂;誰能領會,當年提及“人權”一詞的噤若寒蟬。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國法治終于開始起步。 1979年 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宣告誕生,終結了文革“無法無天”局面。它與同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在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保護人權、穩定社會、懲治犯罪、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作用。這兩部法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備。
1982年 “八二憲法”出臺,這是“撥亂反正”后又一重大事件。這部憲法明確規定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重申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奠定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 1987年 《民法通則》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在這部法律中第一次規定了人身權,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明確規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確立了民事責任制度。確立了我國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規則。 1989年 出臺《行政訴訟法》,正式確立了“民告官”的訴訟制度,結束了中國幾千年“民不與官斗”歷史,政府官員開始要站在法庭上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辯護。
1997年 黨的十五大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治國基本方略。中國政府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又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99年 “依法治國”方略載入憲法!胺ㄖ巍苯K于成為了執政黨、政府和民眾的共識,成為了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 2003年 “孫志剛事件”再次引發全國民眾對于人權的關注,“三博士上書”標志著中國公民社會在成長,這一事件直接導致國務院順應民意廢除《收容遣送辦法》。 2004年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正式寫入憲法,標志著人權作為法定權利受到保障!叭藱唷睆囊粋敏感的詞匯成為響亮的稱呼。 2007年 《物權法》頒布實施。中國古人云:“有恒產者有恒心”,《物權法》強調對公民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必將極大地促進民眾的創業熱情,為社會財富的增長提供法律保障。 但是,我們仍然知道,法治的征途依然漫漫,“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仍然大量存在,民眾尋求正義的管道遠遠不能說暢通無阻。但是,在這30年一路走來的我們,卻愿意以萬般的努力,“上下而求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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