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賊逃跑不慎淹死追趕者不應擔責
    2009-03-27    作者:程成    來源:經濟參考報
  上月28日晚11時許,居民陳華回家見門鎖被撬,立刻明白進了竊賊。陳華大喊捉賊,竊賊隨即跳窗而逃。追了約200米,因不見了賊蹤,大家便各自回家了。次日,有人在一養殖戶的魚塘里發現了竊賊的尸體。原來,竊賊在走投無路時,爬上了養殖戶圈魚的圍墻,掉入水深近2米的魚塘淹死。
  事后,竊賊李某的妻子認為,陳華應當知道晚上追趕可能發生李某傷亡的后果,仍持續追趕,超過了必要限度,導致了李某的死亡,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有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人有過錯、損害的事實與過錯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且這四個構成要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而本案除有受損害的事實之外,其余均不具備:
  一是陳華的行為是合法的。針對李某觸犯法律的盜竊行為,在發現后,為及時將其抓獲,避免自己可能遭受的損失,在來不及事先報案的情況下進行追拿,不僅是一種自助行為,而且法律也明確規定對正在實施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有權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此外,盜竊也是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追拿盜賊同樣符合公序良俗。
  二是陳華并無任何主觀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該后果的發生。過失是指對損害后果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陳華與眾人追趕李某,只是為了將其抓獲,追回自己被盜的財產,并不希望或放任其死亡,也不可能事先預見到李某會爬圍墻乃至淹死。
  三是李某在實施違法行為后,基于逃脫,置環境生疏于不顧,選擇危險方法,這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與陳華的追趕并無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即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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