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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文化引生財富和品牌是件好事,但建立規范的制度同樣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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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嬰(左)與周令飛的合影。 | 從對魯迅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的保護中,我們看到我國法律在理性、文明的方向上建立和健全;在“魯迅”的企業名稱權、商標權問題上還有爭議;保護公民包括名人的私權、私利,以及如何與公共利益平衡,還有待我們去思考、探索。
歐陽正漢活著的痛苦與死后的名利
魯迅活著時,為了寫作,長年累月地咳嗽、咳痰、咳血;魯迅長年沒有固定的月薪收入及“灰色收入”,只是個自由撰稿人,靠一個字一個字地在燈下爬格子換取收入。 魯迅死后,魯迅的姓名、肖像甚至連其筆下的人物、地名都成了財富。咸亨酒店、魯鎮茶座、百草園飯店、阿Q酒家,在紹興市比比皆是。冠以三味、百草園、祥林嫂、孔乙己、阿Q、華老栓的商店及商品充斥紹興,像孔乙己茴香豆、魯鎮牌醬鴨、七斤嫂烏干菜等還注冊了商標。 有商業眼光的人士敏銳地意識到魯迅小說《孔乙己》中“咸亨酒店”這4個字的含金量,便依照小說中描寫的格局在魯迅路上修建了咸亨酒店,在酒店門口放置了孔乙己塑像。游覽紹興的國內外游客慕名而來,“咸亨”成了中國馳名商標,財源滾滾。 據紹興市工商局統計,該市以魯迅作品中的人名、地名作企業名稱或商標的已達300多件。
從著作權打到肖像權
魯迅的兒子周海嬰按照魯迅遺言說的,沒有去做“空頭文學家”,而是做了個務實的無線電專家。為魯迅稿酬案,周海嬰折騰了20年。 隨后,就是魯迅的肖像權。1996年11月,浙江省郵票局制作發行《魯迅純金郵票珍藏折》,每冊售價1115元。周海嬰以侵犯魯迅肖像權為由在全國范圍內首次提起了關于“死人肖像權”的訴訟官司。
當時的法律條文上,關于已故之人是沒有任何權利的。浙江省高級法院請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答復:“繼承的法律意義是對公民死亡之后遺留的財產及財產權利的繼承。肖像權屬于人格權,不屬于財產權,因此,不在繼承的范疇內,是不能繼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譽受到損害,其近親屬可以起訴。周海嬰請求繼承其父魯迅的肖像權無法律依據!
此案,周海嬰不可能打贏,雙方庭上和解,浙江省郵票局送了周海嬰5套郵票。私底下,周海嬰當然是不服氣的。
2000年8月,又一起魯迅肖像權官司在浙江紹興中級法院開庭。周海嬰起訴,紹興旅游用品商店以每只935元的高價對外銷售嵌有魯迅肖像金卡的有機玻璃筆筒。
周家代理人朱妙春律師認為,在死者人格權的保護方面,我國立法處于空白。肖像在經濟活動中的使用應該是有償并須經當事人許可的。但現在的法規規定,當肖像權人死亡后,其財產利益立即消失,從而導致肖像使用者從有償使用變為無償使用,其繼承人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死亡人的肖像被他人無償使用,肖像利益被他人白白獲取,這種狀況顯然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互利、等價有償原則相違背。 2000年12月,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主持下達成協議:被告做法欠妥,庫存產品不再銷售,被告向原告致歉,向原告補償1.5萬元。
魯迅等已故者的肖像權案引起我國司法界高層的關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解釋》第一次明確了“死者的姓名肖像權”等作為一種財產權由其近親屬主張權利:“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001年11月15日,在中央電視臺“聊天”節目,主持人倪萍問:“有人說魯迅的后人都比較愛錢,這樣的話你聽到過嗎?”周海嬰答:“這個傳聞已有很多年,從1980年以后一直到現在。我背的這個不叫‘黑鍋’而叫‘錢鍋’已有20年……那次我訪問日本時去看‘內山完造先生’的遺孀,發現她生活貧困,已經71歲了,還在領救濟金。她每天的生活費我折算了一下,僅值三碗日本面條。那時候,日本出版了《魯迅全集》,按照《伯爾尼公約》,日本出版社將魯迅的版稅付給了中國,但是版稅卻被中文版的出版社截留了。我向有關方面提出來,是不是可以把日本人付的魯迅版稅用來幫助內山完造夫人?最后我的心愿沒有達到……” 據筆者所知,這筆價值20多萬元人民幣的魯迅版稅及許廣平的編輯費若干年后才妥善解決。
然后是魯迅的姓名權
還是紹興,杭州華立外語學校(民營企業)到紹興辦一個分校,為擴大招生生源,更名為“魯迅外國語學!。周海嬰2001年7月向紹興中級法院起訴。2001年9月28日,紹興中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死亡后,從社會角度考慮,仍需對該權利中的人格利益加以保護。因此,魯迅死亡后,其姓名的人格利益仍然受到民法的保護。當該人格利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魯迅之子周海嬰有權請求法院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但法院同時又認為,被告依法向主管機關紹興縣教育委員會批準登記,依法享有名稱權。被告將魯迅姓名用于文化教育事業,屬于正當使用,并非侵害魯迅的姓名,因此對周海嬰關于校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周海嬰在媒體上發表了文章,談了對社會上三種說法的看法: 其一說“魯迅”是中國的,是全民族的,也就是說他已被收歸國有了。這種說法基本上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如果這個說法現今仍然是成立的,那么是否要成立“中國名人資源管委會”審查名人資格并負責監督管理呢?一旦名人的權益被國有化,那么還有誰會想努力?再說,紹興縣教委并不能代表國家擅自作主將“屬于國有的魯迅”批給私人辦的學校使用,并使之轉化為私有財產(校名是學校財產的一部分,轉移或者清算時可以被處分),這樣的作法是否應算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掏空和流失國有資產呢?
其二是說魯迅精神已經成為我國全體人民的財富,魯迅的成就、聲譽、精神歸全民族所擁有。但是,一個人不論他多么有名氣或者已經成為國家政府要員或者重要歷史人物等社會公眾人物,他的私權不應被剝奪。因此,魯迅作為公民的權利仍然應根據法律規定來處理與保護,他的人格利益以及他的遺產(含他的人格權及姓名、肖像等衍生出的經濟利益)仍應按我國民法規定由他的家屬繼承。如果是這樣,那么,紹興縣教委有何權力慷他人之慨、有何權力將他人之物(利益)信手拿來順手送出? 其三是說“魯迅是偉人、名人,我們用他的名字、肖像是在紀念他、弘揚他”。對于將“魯迅”使用在國家公用或公益事業上,我們作為魯迅家屬歷來擁護、舉雙手贊成,不僅不反對,我們還會捐獻財物給予支持。我們魯迅家屬捐獻了魯迅的全部遺物。但是,假如有人將“魯迅”用在營利事業上,即便是私立學校(教育也是產業),那就要和魯迅家屬打個招呼,就要經過我們的同意。不管錢多錢少,最終還是裝進了你個人或者是小團體的腰包。怎能不打個招呼就用,別人反對了還用?這就是侵權、就是侵害他人的利益。
此案,在浙江省高院的協調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魯迅外國語學校繼續使用“魯迅”姓名,聘請周海嬰為名譽校長,每年支付周海嬰5萬元工作津貼。
從此以后,天下太平,誰要是再用魯迅姓名、肖像,都和周家打個招呼。
“魯迅”的商標還是個問題
2000年,周家第三代大公子周令飛從臺灣回大陸,他想成立一家魯迅公司,可是四處碰壁,工商不給注冊。最后,只好退一步,成立了一家非營利性質的社團組織——上海魯迅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魯迅中心”)。圍繞著宣傳推廣魯迅,周令飛忙得不亦樂乎,既要寫演講稿,也要籌備《魯迅講座》全國巡回活動。為了讓青少年學生“尊重母語、學習語文、獨立思考、培養韌性”,由魯迅中心創辦的“魯迅青少年文學獎”每年還要面向國內外中學生頒獎。剛完成電影《魯迅》,接下來就要開始40集電視劇《中國文豪魯迅》的劇本撰寫,同時還要進行好幾臺舞臺劇的排演……所有的動作都需要錢。
周令飛想制作“魯迅酒”,搞一些錢貼補魯迅中心。周令飛與國內最大的黃酒生產企業古越龍山公司合作,魯迅酒正式上市了。周令飛試著在臺灣、日本注冊“魯迅”酒類商標,都獲得了通過。
接著,周令飛在國內注冊“魯迅”酒類商標。魯迅太特殊了,魯迅家人有沒有權利注冊魯迅商標成了焦點。
2001年10月18日,國家商標局以“魯迅是我國杰出的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將其名字用于商業活動”為由,駁回了周令飛的申請。國家商標局官員強調,魯迅名望很高,在審查與魯迅有關的商標時有一個原則——不損害魯迅在中國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傷害人民對他的深厚感情,不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
周令飛隨后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申請: 國家商標局駁回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的規定。 《商標法》這一規定并不禁止將類似于“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業活動,其他法律也沒有禁止將像魯迅這樣的“思想家、革命家”等名人的姓名用于商業活動。既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那么,將魯迅姓名用于商業活動是如何“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呢? 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巴黎公約》也沒有禁止將國家公眾人物(名人)的姓名注冊商標。國內外商業活動實踐證明,將名人姓名注冊成商標或用作商品名稱在各種商業活動已經非常普遍,對宣傳名人起著積極的作用。在國外有拿破侖酒、林肯轎車、丘吉爾香煙、畢加索系列等,在國內有李寧運動服、孔府家酒等。這些人都是受人崇敬的偉人、名人。 實踐中,以魯迅姓名為商標的紀念酒上市后,購買收藏魯迅酒的消費者絡繹不絕。這,不僅僅表現為市場消費行為,而且也表現出人們對魯迅的敬意。由此看到,將魯迅姓名用于商業活動并沒有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造成社會的不良影響。 魯迅商標沒有注冊成功,并不影響魯迅酒的正常銷售,也不影響周令飛繼續將“魯迅”作為商標貼在魯迅酒上,只是,這種商標不能打上“已獲注冊通過”的字樣。并且,這種魯迅商標的使用還是獨家的、唯一的,因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保護魯迅的姓名權。
很快,周令飛與古越龍山公司合作合同到期。但是,古越龍山公司撇開周令飛繼續產銷魯迅酒。周家只好將古越龍山公司告上法庭。不久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向周家支付魯迅姓名權、肖像權使用費3萬元,并承諾今后不再生產、銷售含有魯迅姓名、肖像的酒類產品。 看來,與“魯迅”有關的官司還不會結束,有關的中國法制建設仍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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