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辯交易不能偷偷摸摸
    2010-02-23    郭文婧    來源:經濟參考報

  報載,9日,重慶市一中院對李莊偽證案進行二審宣判,撤銷李莊有期徒刑2年6個月的判決,減刑至1年6個月,李莊此后表示會申訴到底。其律師高子程表示,李莊稱“開庭前有關領導做過他的工作,承諾只要認罪就判緩刑,F在這個結果顯然喪失誠信!
  李莊的說法,現在還沒有證實,但我們寧可信其有。前幾天“正龍拍虎”的主人公周正龍也委托律師向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書,其透露“當時在看守所的時候,法官曾到看守所告訴他,如果承認虎照造假,就可以緩刑回家”,所以才接受指控。李莊的案子和周正龍的案子,都有訴辯交易的影子,但又不是真正的訴辯交易,而是一種“地下交易”。
  所謂訴辯交易,又稱為訴辯談判或者訴辯協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法院開庭審理之前,提起控訴的檢察官為了換取被告作有罪答辯,以提供比原來指控更輕的罪名指控或者減少控訴罪行、允諾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為條件,與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在法庭外進行協商談判而形成的一種司法制度。
  訴辯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國,也經歷了由“地下交易”到“陽光交易”的過程。20世紀30年代,“地下交易”的訴辯交易在美國就已經存在了,但直到1974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才成為美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案快、效率高的優點,迅速讓其在司法領域“非常令人向往”。1988年,意大利成為第二個正式接納訴辯交易制度的國家,隨后,英國、德國、加拿大、俄羅斯、法國等相繼確立了訴辯交易的合法性。
  中國的司法實踐是否應該學習吸收訴辯交易制度,一直以來存在著截然對立的兩種觀點。我個人是訴辯交易制度的擁護者,我的理由有四:一是從李莊的案子和周正龍的案子來看,雖然我國還沒有正式確立訴辯交易制度,但其在實踐中的運用已經存在了。正因為沒有合法化,沒有規范化,沒有透明化,才成為讓人詬病的“內幕”。二是在國際司法合作中,我們為了將罪犯引渡回來,如余振東案、賴昌星案,承諾“不判處死刑”,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的問題,正好可以通過確立訴辯交易制度得到解決。三是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司法機關需要處理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結案快、效率高的訴辯交易制度有了現實需要。四是實施訴辯交易制度可以與我國“坦白從寬”的形勢政策一致,避免“坦白從寬,牢底坐穿”的社會誠信悖論。
  當然,我也有兩點擔憂。一是擔憂訴辯交易制度成了司法腐敗的掩護,二是擔憂法律知識不足和主體地位不足的被告方,能否有足夠的談判空間,擔憂檢方是否講誠信。這兩點擔憂,如果有配套的制度讓其規范化、透明化,是可以減少甚至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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