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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權不是免費午餐
2010-08-10   作者:吳園妹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文章索引

著名教練于芬被訴博客侵權
無論紙質、網絡,著作權面前一律平等
博客的著作權侵權要具體分析
侵權賠償的數額宜謹慎裁量

  博客的著作權侵權要具體分析

  畢竟,互聯網環境具有其特殊性。與實體世界相比,網絡環境中的作品發表速度更快,傳播范圍更廣,輕點鼠標就可以實現作品從不公開到公開的過程,而作品一旦在網絡上公開,任何人都可以接觸到相關作品。
  作為互聯網的產物,博客也有其特殊性。常見的博客分為公共博客和私人博客兩種。前者在訪問設置上一般為開放型,任何人都可以瀏覽閱讀,多為名人博客;后者根據訪問權限的不同分為開放型、半開放型和封閉型。寫作博客的動機亦是多樣的,或為宣傳炒作或為抒情言志,或為商業性或為非營利性。但從普通人寫作博客的動機來看,一般都是單純的記敘生活的點滴,博客實質上是一種電子化的日記形式,可以隨性地發表自己所思所想所感所悟所悲所喜。需要明確的是,這里強調的是私人博客,對于明顯具有盈利性質的公共博客,顯然不是我們記憶中所熟悉的日記。
  在著作權法列舉的“合理使用”中有一項是個人使用,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日記就是典型的個人使用。在紙質的界面上寫日記,摘抄使用他人的作品,斷然不會引起著作權法律糾紛,但當這些內容置于互聯網環境中成為博客內容時,情況就復雜化了。
  情形一:博客是封閉的,僅博主本人有瀏覽權限。無論博主是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均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侵權行為在構成要件上應當具有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封閉博客無論如何使用,只要不對公眾開放,均不會發生損害后果。
  情形二:博客是半開放的,一些人有瀏覽權限。此時,是否可以構成合理使用,應根據博客開放的范圍具體而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一般都是在作品公開的情況下出現的,作品公開的范圍和程度對作品使用的定性有直接影響。如果博客對他人已發表作品的使用程度足以對原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構成損害,那么合理使用的理由將難以獲得支持。
  情形三:博客是開放的,任何人均有瀏覽權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的概念是“公之于眾”的意思。在開放的博客中“發表”博文屬于發表行為,只要上網,任何人均可以接觸到該類博客的內容。此時,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著作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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