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期,中醫養生保健成為人們熱議話題。按摩、針灸、刮痧、拔罐等被視為國粹的中醫技法迅速躥紅,成為很多中醫診所、門診部甚至洗浴中心、減肥機構推出的服務亮點。在北京,已形成了大量養生保健的經營群體和消費群體,隨之而來的糾紛也日漸增多。以朝陽法院為例,因中醫養生保健所引發的糾紛,2009年受理67件,是2007年案件數量的三倍。
趙女士因背部酸痛,前往住家附近的按摩館推拿按摩。按摩館工作人員告訴趙女士,其背部酸痛是由于工作壓力大、運動量少,血脈不流通所致,建議她在按摩后以針灸方式治療。趙女士聽從了工作人員建議,交納了五次針灸費用。在進行完第四次針灸時,趙女士明顯感覺胸悶、背疼,按摩館隨即對趙女士進行調理?烧{理兩天后,趙女士癥狀并未減輕,遂前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50%氣胸,醫院對趙女士進行了倒流手術治療。
術后,趙女士欲找按摩館理論,索賠針灸費、醫療費,但按摩館逃之夭夭,經營場所已改為服裝店。趙女士隨后前往工商部門、衛生部門了解情況,才發現該按摩館并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屬無證經營。趙女士欲向法院提起訴訟,卻因無法確定被告主體身份及住所地,無奈作罷。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保健行業的經營機構開展活動,應取得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以及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取得上述證照后,經營者才能合法開展經營活動。目前,在保健行業服務內容缺乏規范約束、監管疲軟的環境下,消費者選擇保健機構時,更應注意其營業場所內是否懸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留意營業執照中經營機構的名稱、住所地,盡量在取得上述證照的經營機構接受保健服務。這樣,不但降低上述事件發生概率,也保障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捍衛自己的權利,避免出現訴訟無門的尷尬。
宋先生感覺腰酸背痛,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浴后,詢問服務員可否通過按摩緩解酸痛。服務員稱宋先生體內濕氣重,建議拔火罐理療,宋先生覺得有理,表示同意,當場支付完畢拔罐費,未索取任何交費憑證。服務員隨后從宋先生的肩膀到臀部蓋了十多個火罐后走開。十幾分鐘后,宋先生覺得后背越來越痛,叫喊服務員,服務員過來幫宋先生收罐,并稱這屬正,F象,是體內濕氣重的表現。宋先生回家后,發現背部全是水泡,好幾天不消退,經醫院檢查為二度灼傷。宋先生隨后攜帶診斷證明、醫療費單據找到洗浴中心索賠,洗浴中心卻矢口否認宋先生在其處拔過火罐,并稱該中心業務范圍是洗浴按摩,從未開展過拔火罐活動。
拔罐本身是一種醫療手段,它雖然在中醫學里是一件簡單操作,但不能胡來,如果拔罐時間過長會出現水泡。拔罐的從業人員需要具備人體穴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在正規醫療機構從事拔罐等業務,還需持醫師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因此,在非醫療機構進行拔罐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消費者如身體不適,應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經檢查診斷后,再行確定是否采取拔罐、刮痧等中醫技法進行保健治療。
如果消費者在非醫療機構接受保健治療,需更加留意收集經營者提供過服務方面的證據材料,主動索要服務費收據、發票或其他相關憑證。因為消費者如在保健活動中遭到人身損害,無論其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還是服務合同之訴,根據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都應出具證據證明經營者向其提供過治療保健服務,或者雙方存在服務合同關系。
王女士因偶感頸部不適,前往中醫診所就診。掛號后,診所安排醫師張某為其進行按摩。張醫師在未對王女士進行任何檢查、記錄,也未對治療措施及病情可能發生的后果進行告知情形下,對王女士進行頸部按摩。當張醫師強力扭掰王女士頸部時,王女士突然出現頭暈、意識模糊、肢體不聽支配等癥狀,并立即被送往附近醫院急診搶救,經過搶救及檢查治療,最終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病、腦梗塞。
事后,王女士走訪有關部門,發現張醫師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王女士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診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
在法院組織下,司法鑒定機構對本案例進行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鑒定結論為:診所在實施按摩時,未對患者進行任何檢查及記錄,也未將治療措施及病情可能發生的后果告知患者,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診療行為存在過失;患者在其他醫院就診期間的檢查報告表明患者自身存在血管病變等,診所在未對患者進行任何檢查的前提下,直接實施頸部按摩,而按摩力度、部位都可引起腦血管供血不足等相應癥狀,因此診所對患者的按摩與本次腦梗塞疾病的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是多種誘發、加重病情的因素之一,過失參與度為40-60%。依據上述鑒定結論,法院最終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目前,我國衛生部門對于醫療機構從事的按摩活動,是以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條件及設施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如消費者至醫療機構進行保健護理發生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機構可能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從事保健護理人員必須是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或護士,因為是否具有執業資格,將涉及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是否存在違約情形,以及醫療活動中有無過錯。此外,醫療機構對患者實施按摩、推拿、針灸或拔罐等活動前,應對患者進行檢查,并對檢查結果、治療措施等記錄在案,同時告知患者病情,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如醫療機構未履行上述行為,則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相關規定,患者由此發生損害,醫療機構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事例反映出中醫保健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
保健機構的界定標準模糊,保健機構需要哪些資質,進入保健行業需經哪些審批程序缺乏規定。這導致中醫養生保健行業準入門檻過低,許多美容院、洗浴會所,甚至發廊,都以“中醫按摩”為旗號招攬生意。
中醫保健行業沒有對中醫保健從業人員與按摩師、美容師等進行區分,中醫保健從業人員資質缺乏統一規范,導致保健從業人員魚龍混雜、服務質量參差不齊。
保健行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缺乏法律規范約束,醫療行為與保健行為界限模糊,相關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
針對目前規范缺失、監管疲軟的中醫保健行業,建議消費者謹慎選擇保健機構,保健機構規范地提供保健服務,從根源上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消費者首先應提高自身的健康素養,加強對中醫技法原理、功能的了解,明確意識到不當的推拿、按摩或拔罐等活動,非但起不到養生保健的作用,反而會損害身體健康。
消費者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進行推拿、按摩等,應前往醫療機構就診,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技法。
消費者以保健為目的進行推拿、按摩,應首先選擇前往正規的醫療機構,如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等;其次,也可選擇證照齊全、專門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的非醫療機構,接受服務時主動詢問服務人員是否有相關從業資質等,注意保管好能夠證明在該機構接受過服務方面的憑證。
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醫藥條例》等相關規定,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履行必要的檢查義務及告知義務,并記錄在案。同時,此類活動應由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
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在營業場所主動懸掛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工作履歷等告示;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此外,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養生保健行業的試行標準,對保健機構的審批、人員的準入和服務的內容進行規范,制定詳細的行業標準和考核指標,加強培訓機構的管理,從而提高保健行業的整體服務質量,從根源上維護好老百姓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