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年底前對城市低保戶認定進行排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實現“應退盡退”。同時,通知要求將有價證券、存款、房、車等財產作為認定低保的重要依據。
對城市低保戶認定進行排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實現“應退盡退”的必要性,顯然毋庸置疑。據今年6月國家審計部門發布的審計報告顯示,全國有194個區縣向不符合條件的6.29萬戶家庭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3.3億元,其中向1.19萬戶登記擁有個人企業、車輛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家庭發放7376.65萬元。
這無疑是一個相當驚人的“騙!睌底帧194個區縣就有6萬多戶低保發放不實,那么,全國近3000個區縣,不合條件的城市低保戶便將接近百萬。據此前媒體報道,北京一千萬富翁,“擁有多套房產,出入開著別克轎車”,騙領低保長達8年,數額高達10萬元,竟長期無人知曉,直到被其弟弟舉報才“東窗事發”。
不符合條件家庭甚至是富豪家庭卻長期騙領低保,這種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無疑十分嚴重和惡劣。既直接竊取了國家的公共福利資金,干擾破壞了正常的福利分配秩序本身,同時,也間接損害了那些真正需要低保救助的貧困人口的權益,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避免這種騙保行為的發生,確保低保發放的名副其實呢?民政部提出的“認定排查”、“應退盡退”——如“將有價證券、存款、房、車等財產作為認定低保的重要依據”,“聯合多部門建立家庭收入核對機制”,“對低保對象建立隨機抽查機制”,當然都是重要的手段和方式。
而與此同時,筆者以為,另一個方面的排查手段和方式,同樣不可或缺。那就是,對于那些已查出的虛假低保戶、騙領者,還要做到“應罰盡罰”——切實提高其違法成本、確保對騙保行為懲戒力度。
在這方面,不能不說,現行《城市低保條例》存在明顯的短板,依據該《條例》,騙領低保待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樣的懲罰力度,顯然是太過輕微、綿軟,不僅談不上“以儆效尤”的威懾效果,甚至有變相鼓勵縱容的嫌疑——騙保即使被發現,一般“追回”便可了事,干嗎不騙呢?
其實,依據刑法,騙領低保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完全可以按此追究騙領者的刑事責任。同時,除了直接的騙保戶,對于那些核查審核不認真,甚至充當騙保幫兇的相關政府管理人員,也可以依據刑法,追究其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
總之,健全低保制度,必須“雙管齊下”——既要完善復核機制、做到“應退盡退”,也要嚴格懲戒機制、做到“應罰盡罰”。惟其如此,排查不合條件低保戶才可能真正干凈、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