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征用豈能省略司法審查環節
2010-10-15   作者:楊濤  來源:證券時報
 
  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應對突發事件可征用個人財產的消息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甚至引發了全國性的關注。10月13日下午,四川省政府法制辦通過網絡專門就這一條款進行了立法釋義,回應爭論和質疑。
  對于人們的關心,政府承諾將進一步論證,并細化對政府“亂作為”行為的追責,但是,這仍然不足以讓公眾完全消除疑慮。在強拆事件時有發生的大背景下,“強制”與“征用”兩個詞語結合在一起,令人擔心公權力沖出籠子來吞噬公民私權。
  疑慮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何為突發事件,雖然《草案》中提到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但這仍然很籠統,特別是在“社會安全事件”中大有文章可做,比如上訪等行為完全可以納入其中;其二是由何部門在何時來主導征用,《草案》只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操作,但到底那些政府部門可以實施,“突發事件”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實施,未能明確;其三是如何進行“合理補償”。合理補償的標準是什么,由誰來認定呢?
  與《草案》中諸多語焉不詳的規定相比,更重要的是誰來判斷和監督這些規定的實施。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細和完善,總還存在許多需要解釋的地方,顯然,這些解釋權都賦予了政府一方,但誰能保證執行官員在解釋中不摻雜私利呢?即便官員以公心辦事,誰又能消除民眾對于官員濫用權力的疑慮呢?
  筆者認為,在征用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引入司法審查,讓司法機關作為中立的第三者保障來防范公權力濫用。一個完整的司法審查,應當包括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事先的司法審查,由法院頒發令狀同意。第二階段是事后的司法審查,當政府機關征用公民財產時,公民認為征用不符合法律的條件或者征用主體不合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請,制止政府機關的征用;當征用造成公民物品損失的,公民對于補償標準有異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權審查政府的補償是否合理,并作出相應的裁決。
  但是,《草案》中無上述規定,讓人不踏實。從各國的法律來看,政府都有權在突發事件中征用私人財產,以保障公共利益,區別在于,法治國家的“征用”,是權力關進籠子里后的征用,而我們目前的“征用”,卻是行政權力自我授權的行為。要消除民眾的疑慮,關鍵是讓權力制約權力,實現司法對征用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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