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此外,草案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北京晨報》10月21日)
這是一個聽起來很振奮人心的消息,因為國家終于不用再做“冤大頭”了。最簡單的價值判斷是:誰犯錯,誰埋單。行政亂作為也好,司法不公也罷,反正是冤有頭債有主,誰生病誰吃藥,干嘛讓納稅人貢獻的財政背黑鍋呢?
乍看起來,公職人員為錯誤埋單,國家墊付之后向責任人追償,天經地義,也得民心。但情理上說得通的,法理上未必有益,甚至追問下去,這個“情理”也似乎有著憤青邏輯的嫌疑。所謂國家賠償,各國基本都是以國家支付賠償金的方式履行。國家賠償的發生必然會產生國庫支出,這種支出是必要的:一者,國家有責任對因公權而受侵害的公民進行賠償;二者,國家賠償的發生又反過來促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約束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蔓延。
那么,為什么必須是國家賠償而不是個人賠償?道理有三:首先,公職人員是國家雇傭的,是各級部門的權力行使者,說得直白一點,自己雇的人在工作崗位上出了問題,又不是在私人場合鬧的糾紛,雇主如何逃得了干系?其次,公職人員的錯誤如果是個人埋單,公共財政不“出血”,就不會有悔意與痛感,就不會對雇人、用人的犯錯成本有所忌諱,進而難以從制度層面反思對“自己人”的約束;第三,國家賠償后,職能部門須對當事人追責,而不是追償,責任是無法貨幣化的,而且理論上說,公務員的工資又如何償還得了動輒數十上百萬元的賠償款呢?
國家賠償屬于正當的制度成本,也只有“國家”級別的賠償與歉意,才得以從絕對數字之外、安撫并彌合公民受傷的心。如果國家賠償也奉行“誰犯錯誰埋單”的邏輯,財政安然背后的警覺就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