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近年來,公眾參與對政策成敗的影響越來越深刻,但公眾參與遭到的困境也越來越多,正因為如此,把公眾參與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有著鮮明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 據報道,我們國家的決策失誤率達30%,西方發達國家卻只有5%左右。并且,近年來,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并不少見,據世界銀行的估計,我國七五到九五期間,投資決策失誤率在30%左右,資金浪費及經濟損失大約在4000億到5000億元。數字具有足夠的說服力———缺少公眾參與的“拍腦袋”決策已經到了必須根治和杜絕的時候了。 因此筆者以為,在強調公眾參與具有重大意義的同時,更應消除對公眾參與的一些負面認識。 一是不少官員認為公眾參與很難確定公民大眾的真正意愿。他們認為公民沒有空余時間去關注或去認識政策問題,即使有時間者,也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而那些沉默的公民更缺少對政策的獨立見解。因此,公眾參與與否無關緊要。 二是批評市民意見多屬短視。這最為常見。在權力者眼中,公民的意見常被指為只求眼前利益,而看不到長遠利益,更看不到社會全局性的發展,因此提出的意見都是短視的。 三是認為公眾參與效率低、耗時和昂貴,不能應付瞬間萬變的社會形勢,更有甚者認為公眾參與會導致社會不滿和不安。權力者想當然地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市民的期望也在不斷膨脹,常常提出過高要求,當這些要求不能滿足時,公眾就會滋生不滿,更會對政府及社會產生不信任情緒。 筆者以為,以上三種錯誤論調都是正確認識公眾參與意義的陷阱,也是現實中阻止公眾參與的制約因素。因此,面對把公眾參與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的規定,就應跳出現實中公眾參與的陷阱。公眾參與不是恩惠更非權宜之計。但愿所有官員都能尊重公民的參與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