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立法可引入“可抗辯住房權”
2010-11-16   作者:孫瑞灼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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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0年立法計劃,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
  出臺《住房保障法》,具有重要的意義,值得期待。但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居住權,能否落實到具體的規定和措施當中,不妨引入法國的“可抗辯住房權”制度。
  2007年,為解決法國居民的住房問題,法國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可抗辯居住權”法案,承諾增加住房建設投入,在法國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法案規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復的情況下,5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將被逐出現住房且無法重新安頓者、僅擁有臨時住房者、居住在惡劣或危險環境中的人以及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積不達標的人,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發展中國家,也許我們的政府財力和財富積累,不能與法國相比,但法國在住房問題上的思路和策略,卻對解決我國當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難問題,推進我國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借鑒意義。賦予住房權可抗辯性,就意味著無房者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住房權,這種可操作性極強的立法能確保百姓人人有房住。
  在現代社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條件,是政府的基本職責,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范疇。法國政府敢于表態“無房住上法院告我”,這種勇氣和敢于承擔的魄力,應該讓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感到羞愧。
  房價在一片調控聲中“逆勢而上”,這與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切實擔起百姓住房的責任,消極執行中央政策有關。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讓計劃收入239.04億元,其中將安排6.94億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不到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這足以說明地方政府在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上的消極態度。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確規定,困難百姓無基本住房,當地政府要擔責,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困難百姓的住房難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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