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4月6日宣布撤銷勝景山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同時要求勝景山河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這是繼立立電子、蘇州恒久之后,證監會第三次撤銷已過會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決定。 勝景山河上市二度被否,投資者拍手稱快。如果勝景山河不被否,在當前新股發行上市的環境里,開盤跌破發行價是板上釘釘的事。如今,申購勝景山河的錢被如數退還并且歸還利息,的確有點幸運的味道。但筆者卻為這些投資者感到不平,因為勝景山河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理應給投資者民事賠償。 綠大地董事長因為欺詐發行股票罪鋃鐺入獄,而勝景山河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僅僅被證監會描述為:“未對報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實施盤點,會計師也沒有實施監盤等審計程序,僅采取估算防空洞容積的方法測算儲酒數量,違反了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其實,三歲的小孩都清楚,在股票發行上市如此重大的事情上,會計師居然用估算防空洞容積的方法測算儲存產品的數量,這是一個多么荒謬的做法。要知道,勝景山河一旦上市,將成功募集到5億多的資金!而刑法第160條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行為人,具有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難道說勝景山河對22199.25噸存放于防空洞中的產品不是心知肚明而刻意隱瞞嗎?如此明顯的欺詐僅僅被認為是違反了會計師準則,這樣的定性讓投資者心寒。如果讓勝景山河僅僅付出一點利息就息事寧人的話,那么,一頭是一旦蒙混過關將到手5個多億,一頭是一旦失敗僅僅支付利息,在這么巨大的利益誘惑下,將有更多勝景山河出現。證監會如此處理勝景山河,將成為鼓勵欺詐上市犯罪行為的典型。 從證監會以前處理的問題公司立立電子、蘇州恒久來看,不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和相應的中介機構做出嚴厲處罰,不對投資者實施民事賠償,導致欺詐上市成本過低,是造成類似欺詐上市行為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證監會應該迅速完善發行機制中有關追究欺詐上市罪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制度,實行嚴格的問責機制,取消那些有問題的保薦機構和中介業務資格,這是證券市場的當務之急,也是重樹投資者信心的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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