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明確了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與其他詐騙犯罪相比,電信詐騙犯罪最突出的危害是侵害范圍的廣泛性。犯罪分子使用群發短信、群撥電話方式,能夠騷擾到每一位電話使用者。試想,哪一種犯罪行為能夠如此廣泛、如此深入地侵害到社會大眾?電信詐騙犯罪高發,其結果是上當受騙者眾多,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更大的危害是,更為廣大的群體雖然沒有上當受騙,但頻受這種欺詐活動滋擾,損害了公眾的安全感,嚴重妨害了社會生活秩序。簡言之,電信詐騙已經成為人人難以躲避的公害,這是傳統的直接面對被害人的一對一詐騙方式所不能比擬的。
“兩高”這次出臺司法解釋的一個亮點是,明確規定了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這將有效解決電信詐騙調查難、取證難的問題,極大地提高打擊電信詐騙的效率,F行的司法習慣是在處理傳統詐騙犯罪案件中形成的,往往要求證實犯罪分子以何種方式騙取了何人多少錢財,需要查清詐騙財物的具體金額及其來源和去向,需要與被害人的損失相互印證才能定案。而在電信詐騙中,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公眾,被騙錢款往往通過銀行賬戶甚至“地下錢莊”轉移,難以查證詐騙錢款的來源與去向,難以與被害人報案的損失相印證。加上電信詐騙案中犯罪分子與被害人互不見面,也造成了電信詐騙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證實難。在這樣的背景下,根據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或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也可以定罪追責,這將極大地方便查處和取證,大大提高打擊的效率。發送短信的條數和撥打電話的次數,通常會在有關機器設備中留下電子記錄,調取這些記錄就可以獲得證據、證實犯罪。我們相信,在詐騙數額難以證實的情況下,采取這種特殊的定罪標準,將大大提高電信詐騙被定罪判刑的風險,定能起到良好的預防效果。
“兩高”的司法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我認為,這一規定對于斬斷電信詐騙利益鏈條具有重大意義。電信詐騙猖獗、難以及時查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掌握網絡技術、設備、資源的團伙,為詐騙分子行騙提供技術支持;還有“地下錢莊”幫助詐騙犯罪分子轉移、提取贓款。這成為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重要一環。司法解釋中規定以詐騙罪的共犯追究其罪責,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其一,敦促司法機關加大對電信詐騙幫助行為的查處力度。任何人幫助他人犯罪包括幫助電信詐騙犯罪都應當以共犯論處,這是普遍的、不言而喻的法理。司法解釋仍然作出規定,無非是起到“重申”的效果,進一步明確法律準繩、有利于司法機關加強查處。其二,對有關幫助者發出警告,如果為了經濟利益而為電信詐騙者提供技術、設備的支持,或者轉移贓款的便利,將招致刑事制裁。這將對電信詐騙的幫助者起到阻嚇的效果。
追究電信詐騙共同犯罪的罪責,不僅需要證實存在幫助行為,還需要證實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故意提供幫助。是否“明知”,只有行為人自己心里清楚,而出于自我保護的需要,行為人往往會聲稱不知道。這就需要司法人員根據生活情理、司法經驗進行判斷。通常足以認定行為人知道或者明顯有可能知道他人進行電信詐騙的,就可以認定“明知”。在這方面,已經有了廣泛的司法經驗。今后在查處電信詐騙犯罪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新問題或總結出新的司法經驗,也可以及時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指導電信詐騙共犯之“明知”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