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地方政府的負債問題引起各方關注,圍繞地方債務的數量問題也傳出了很多版本,直到國家審計署日前對外發布了對地方債務的審計調查結果,才算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說法。
按照審計署公布的結果,地方政府的總負債約10.7萬億,相當于去年全國財政總收入的120%。于是,圍繞債務的風險以及如何償還問題,又引發了一輪新的爭論。雖然官方回應稱,按照國際評價體系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地方政府債務仍處于可控范圍,不大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但是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債務形成很規范、不存在任何法律問題的基礎之上。相反,如果存在明顯的法律問題,那么“風險可控”就要打一個問號了。
而從目前地方政府負債的實際情況看,還是存在一些法律問題的,由此產生風險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首先,財政擔保的法律風險。必須承認,在10.7萬億政府負債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依靠財政擔保形成的。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財政擔保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凡是財政擔保形成的債務,并沒有法律保障。一旦貸款主體資金鏈斷裂,這些債務就將“懸空”。而這些貸款主體絕大多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責任主體的資產不足以償還貸款,那么這些貸款的風險也就出現了,并會轉化為銀行的風險。所以,如何保證財政擔保形成的債務不“懸空”,是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第二,土地抵押的法律風險。從審計部門審計調查的情況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形成的債務,大部分靠的是土地抵押。而所謂的土地一般都是通過政府注入的方式解決的,這就出現了一個土地權屬問題。因為,凡是地方政府注入融資平臺的土地,并不是“凈地”,而是有著各種附屬物的“毛地”。而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城市土地上的絕大多數居民都領取了房產證和相應的土地權屬證。也就是說,土地的使用權已歸屬居民。那么,融資平臺是否可以在土地使用權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將土地用于融資抵押?一旦出現債務風險,貸款主體是否有權將土地上的居民趕走?還有,這些土地上的居民,很多也都用相應的房產和土地到銀行貸了款,這算不算是重復抵押?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三,公共事業單位資產行政劃轉的法律風險。除土地抵押、財政擔保,很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負債的另一種方式就是政府以行政手段將其他法人的資產強行劃歸到政府融資平臺。其中,尤以自來水、燃氣等公共事業的資產和收益權為多。因為,這些資產和收益的品質好、穩定性強,容易得到銀行和發債機構認可。這就帶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人資產的獨立性和法律性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用行政手段大量劃轉法人資產,是否干預了企業的自主權?二是一旦出現債務風險,債權人利用法律手段執行這些資產,會引起什么后果?
因此,看地方債務是否可控,會否出現風險,不僅要看債務規模、債務占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比重,還要看債務構成、債務的形成過程以及債務的擔保、抵押等,否則可能低估地方債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