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也要防GDP崇拜
2011-09-08   作者:楊亮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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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規劃中剛提出文化產業要成為支柱性產業,一些城市就報出數字稱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遠遠超過5%。為了達到這5%,有的城市將文化產業統計的“尺度”和“口徑”放大,教育、體育、化妝品都計算在內。人們不禁要問,文化產業的大發展是“干”出來的還是“統計”出來的?
  這一現象,也暴露了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統計的一大尷尬——各城市統計口徑不一致,各行其道。在此基礎上發布的文化產業產值等數據,自然千差萬別,無可比性。同時,各地文化產業數值逐年“龐大”,一些地方為提高文化產業在當地GDP中的占比,把“雜七雜八”的東西統統裝進文化產業這個“筐”,誕生了諸如文化產業“千億俱樂部”等說法。
  統計口徑不統一,必然會謬以千里。如文化創意產業,如果不嚴格定義,就會將所有的創新都列入文化產業。若照此計算,那文化產業占GDP的比例,要多高有多高。玩這樣的數字游戲,不可能正確反映文化產業真實的發展情況。
  發展文化產業,不能不看GDP,但也不能只看GDP。過于強調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在政績考核的壓力下,就可能導致兩個問題:一是一些地方盲目上馬文化產業項目;二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被裝到文化產業的框框里,導致數量與質量失衡、規模與效益失衡。
  近年,隨著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文化產業基地和園區、大型主題公園等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由此帶來的盲目跟風、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等現象讓人憂慮。
  其實,細讀中央“十二五”規劃發現,在發展文化產業并使其成為支柱性產業的描述中,使用了“推動”這樣的字眼。其深層用意在于強調,文化產業要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科學引導,防止一些項目一哄而上、重復建設,要走內涵式發展和科學發展之路。
  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不能搞“一刀切”,推動文化產業發展也要有先有后,結合當地經濟社會實際,扎實推進;不要頭腦發熱,要警惕在文化產業發展中陷入脫離實際、不求實效的GDP 崇拜,更不能為了眼前利益而犧牲了長遠利益。文化產業雖然具有產業屬性,但作為精神產品的文化,更重要的是強調質,而非量。否則再大的量,也無法發揮精神產品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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