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所有制層面,不少學者主張搞土地私有制,一些黨政官員也持這種看法。筆者反對這種觀點,因為搞土地私有制,就徹底否定了新中國的立國之本即耕者有其田,不利于以農為業的農民,也不利于我國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 一般地說,主張恢復農村土地私有制的學者與官員的出發點是好的:一是希望靠所有權這個“很硬”的制度安排抵御某些地方政府廉價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二是希望農民獲得賣掉土地籌集進入城市謀生資本的權利。然而,從這樣的愿望出發搞土地私有制,無異于緣木求魚。 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價格高低是政策取向,與農村土地所有制作為國家根本經濟制度不在一個層面上。政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價格及補償方式問題,實質是農民集體如何憑借土地所有權分享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成果。事實上,我國很多地方政府在推進當地城鎮化過程中,讓農民較充分地分享到了城市化帶來的發展成果。 有學者認為,土地變為私有財產,農民通過賣地變現,就會獲得進城謀生的資本。這種想法并不切合實際。首先,城郊的農民會因為土地私有而推高地價,阻礙城鎮化進程,減少城鎮容納農民的數量。其次,遠離城鎮的農村土地屬于純粹的農業用地,并不值錢,農戶即使全部賣掉小塊土地,恐怕也換不來城市住宅中的廚房和衛生間,大概只夠成為流民的盤纏。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私有制的主張可休矣。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完美無缺。以堅持和完善耕者有其田為原則,最應該受到重視的是“土地承包權變質”現象帶來的危害。這是指農戶完全不從事耕作、單純靠土地承包權獲得各種利益的現象。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承包土地不再有稅費負擔,加上農產品價格不斷上漲,土地承包權含金量越來越高。與此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農民進城經商務工,轉向非農產業就業。于是,近些年各地農村普遍出現了兩種現象:一是有些農戶或因缺乏勞動力,或因農業生產收益太低,粗放經營甚至撂荒土地,而希望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的農戶卻得不到土地,這是直接違背農村改革初衷的;二是有些農戶在土地承包權流轉名義下出租土地,徹底脫離農業生產活動,不但向耕作者收取地租,連國家支持農業生產的各種財政補貼也歸為己有。 堅持耕者有其田原則,必須革除“土地承包權變質”弊端。首先,在制度設計中應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的所有者權利。稅費改革前,農民承包土地必須向政府繳納農村教育、公務員工資等公共開支費用是不合理的,應改革。但是,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為了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收取公積金、公益金和生產共同費是必要的,對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十分有利。同時,對于放棄土地經營選擇其他就業門路的農民構成費用,將促使他們放棄土地承包權,加快土地流轉速度。其次,在全國范圍內總結推廣重慶等地區創造的“以承包地換社保,以宅基地換住房”經驗,以更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進城農民放棄效率很低的農村土地資源,安心到城鎮就業并安家落戶,把土地承包權轉讓給真正從事以農為業的鄉親。 (本文摘編自10月9日《人民論壇》政論雙周刊,原題為“農村土地私有論可休矣”,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授、三農問題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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