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那些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對經濟社會的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是帶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已將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定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并出臺了促進這些產業發展的相關產業政策和規劃。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健康持續發展,除了認真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規劃,還應做好相關立法工作,加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法律保護。 加強專項立法。目前,我國已頒行的法律中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有:《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農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這些法律中有關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內容需要繼續充實和完善。但是,在新能源、節能環保、電動汽車、生物技術、新材料、智能網絡和高端制造等新興產業領域,目前在立法上還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應加強這方面的專項立法。在立法中,應明確界定產業政策作用的邊界,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運用財政、稅收、價格等市場手段間接地引導新興產業發展。同時,為了吸引更多的要素和資源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還應加強鼓勵高新技術產品應用和首臺首套產品生產應用補償立法,規范高新技術規范認定及稅收優惠立法。 加強產業政策立法。目前,我國產業政策的法律化程度相對較低。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應抓緊制定指導經濟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產業基本法,為我國產業政策立法提供基本規范和法律保障,并依此制定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法,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另一方面應進一步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立法位階,在產業振興規劃和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決定出臺后,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起草制定某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管理條例,或者可考慮將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內容融入現有法律條文。立法機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應出臺產業法配套實施細則,確保已有法律規范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明確產業法律責任,統一制定責任處置條例,對責任性質內容、責任風險防范、職責和利益保障、責任處置及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加強知識產權立法。當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以科技進步為核心的全面自主創新上。高新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節奏越來越快,依靠科技創新特別是原始創新和集成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對于以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為特征的新興產業來說,一旦保護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識產權流失或被侵權,其損失往往難于挽回。在發展和培育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過程中,應注意與相關產業特點相結合,針對不同產業確立不同標準,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加強管理機構立法。設置戰略性新興產業政策委員會,整合提升執法機構權能。我國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分屬各行業主管部門,各職能部門在具體政策措施制定和實施方面相互協調還存在一定的難度?稍O立由法律授權的、隸屬國務院的產業政策委員會,賦予其規則制定、行政監控、行政裁決等方面的權能,并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結構調控和布局進行行政審查,監督、協調各產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統一執行,裁決區域內新興產業發展的相關問題。各省市區也可設立分支機構,并在委員會授權范圍內對本區域產業發展情況依法行使上述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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