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勝景山河、科冕木業等公司因重大遺漏或業績變臉案所涉IPO中介機構被嚴罰,市場各方都在重新審視IPO中介機構。
作為證券市場的直接受益方和重要專業參與方之一,
IPO中介在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范”、“財務粉飾”等問題曝光后,一概以
“不知情”、“亦是欺詐發行的受害者”的說辭來解釋,實在很難使人信服,也很難廓清其證券市場第一“守門人”失察和有意串謀違規的責任。長此以往,不僅IPO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信譽將蕩然無存,而且設置保薦人制度等IPO法律守門人制度的“法益”也就隨之不存在了。這不光是全體IPO中介的災難,也將是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性災難。
投資者、發行人及IPO中介機構彼此信任是證券市場繁榮的基石,沒有信任,談什么證券交易?因此,在當下愈顯疲軟的股市行情下,要提振投資者對市場的熱情,要讓IPO中介機構重獲信任,監管部門除了要繼續呼吁IPO中介機構基于執業操守的“道德自覺”,還要加大對保薦人、會計師、律師等IPO中介的法律追責力度,如果監管部門能順勢徹查所有IPO中介在公司IPO過程中的失察或故意造假行為,是投資者更愿意看到的。但僅僅這些還不夠,筆者認為,在借鑒美國等成熟市場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通過IPO角色轉換,安排促使IPO中介在利益平衡下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回歸IPO中介的保護投資者法律角色本位,是更緊要的事。
具體來說,可以考慮借鑒近日美國多家律師所調查在美IPO上市企業涉嫌財務粉飾或做假的做法,引入IPO中介為投資者維權服務的理念,轉變IPO中介機構主要為擬上市公司服務的效率至上觀念。在既有IPO中介大致法律角色格局不變的情況下,不妨考慮從法律角色上拆分IPO中介機構,轉變IPO中介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單體角色依附,盡快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和中介機構聯合做空機制,然后在此基礎上將IPO中介機構區分為IPO運動員(IPO資料制作法律、審計和保薦機構)和IPO監督員(IPO資料制作質量和IPO公司后續運營合規與否的監督者,借助投資者或監管者委托起訴不合規IPO公司,實現盈利),讓市場上既有專門承接IPO業務的中介機構,又有專門監督相關公司IPO業務是否合規的中介機構。譬如IPO承接律師和IPO維權律師,并在經濟利益分配上“讓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實現行業中介角色的內部經濟利益上的真正平衡,進而通過這種角色轉換,實現IPO上下游產業鏈的自查自糾和法律規定角色的自我實現。
不過,IPO中介包括保薦、律師、會計師等多家中介機構,要使其歸位法定職責,重獲市場信任,所涉及的法律制度“立、改、廢”千頭萬緒,加上既有法律執行力的掣肘,尚需在清晰法律邊界的基礎上,鼓勵IPO中介在具體執行細節時逐步兌現承諾或符合法律規定,進而恢復市場對IPO中介的信任。譬如,對于投資者及各方反響強烈的IPO中介“薦而不!、新股剛上市不久即出現業績下滑30%以上但尚未達到法定處罰情形的業績變臉情況,就不能一味采用一刀切的嚴刑峻法,而為最大限度減少IPO中介的制度操作空間,筆者建議,可對《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72條作如下調整: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30%以上50%以下,證監會應對發行人保薦代表人談話提醒并記入保薦信用監管檔案,同時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書面說明下滑原因,還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自確認之日起24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同時暫停保薦代表人所服務的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