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發布項目招標公告,深圳報業集團地鐵傳媒有限公司報價高出3億元卻落標。深圳報業要求公布此次招標評委名單,武漢地鐵表示不能滿足。(《中國青年報》2月15日) 實際上,評委名單是否公布、何時公布、怎么公布等,現行法律已有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評標委員會名單應當依法公告”。評標委員的名單應當公布,這是法定要求,也是有利于競標各方及公眾對評標專家予以監督的有效措施。 如今,武漢地鐵紀委已經對整個招標過程進行調查。但這種調查,仍然擺脫不掉“自己調查自己”的嫌疑,能否拿出有公信力的調查結論,值得懷疑。因此,紀委調查不妨從為什么不依法公布評標委員的名單入手,也可以考慮讓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一起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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